郑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协议 甲方: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相关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协议。 1.经营权基本内容 1.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市政府所有,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经营权的使用权,并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以下所称经营权均为经营权的使用权; 1.2 经营权编号:;车牌号: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车牌号发生变更的,应办理经营权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1.3经营权使用期、限:年,自年月起至年月止。 2.经营服务标准 2.1乙方应当按有关规定购置车辆,配备经营设施及安装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委托他人经营及买卖、转让、抵押、质押经营权; 2.2乙方投放的营运车辆应符合郑州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投入营运; 2.3乙方应参与本车经营;加强驾驶员教育,其行为应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规定; 2.4乙方及所聘用的驾驶员应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乙方及所聘用的驾驶员在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甲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计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3.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延续和收回 3.1经营权的变更 符合以下条件、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转让; (一)经营权对应的车辆无违章、投诉等待处理问题; (二)受让者为个人的,其名下应未登记其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3.2经营权的终止 经营权期限内,乙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的,经营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无偿收回经营权,后果由乙方承担; 3.3经营权的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经营权延续: (1)经营权在有效期内,且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的; (2)被暂停的经营权期限已届满的; (3)经营权对应的车辆违章、投诉已处理完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权延续条件。 3.4经营权的收回 乙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营权由甲方予以收回: 3.4.1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委托他人经营及擅自买卖、转让、抵押、质押经营权的; 3.4.2在协议期内,使用套牌车进行非法营运的,或出现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计费,将车辆交给未注册驾驶员从事经营活动等违规情况达到3次(含),造成恶劣影响的; 3.4.3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3.4.4乙方或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停运事件,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公共利益的; 3.4.5在经营过程中、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现,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3.4.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回经营权的情形。 3.5乙方应在停止经营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运营证件,拆除顶灯、计价器、车载终端等专用设备;车辆退出营运市场,由乙方自行处置。 4.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未按规定为乙方办理营运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及其注册驾驶员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经营服务标准”相关内容的,甲方可暂停乙方经营权并责令整改,待整改完毕后,再行恢复经营权。暂停期间,车辆停止营运。 5.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6.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