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成链→致郑州航空港区法院董祺瑞法官
法院判决,以证据为基础。
证据来源,是合法的渠道。
公司股东是否实缴出资,要审查公司的银行流水。
认缴出资,是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工商局根据实际出资记录予以公示。
调查公司的银行流水,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律师双人双证到被告的开户银行。
董祺瑞法官,您看到这个银行流水了吗❓
银行流水是变动的,您看到的是什么时间的银行流水,有开户银行的盖章吗?
判决书里说华中堂没有实际出资,而安徽纳英物联科技的中国银行账户开通后,第一笔钱和第二笔钱都是华中堂打进的。
汪贻理作为民工代表出庭,另请了杨作山律师13855306960。
判决书里说汪贻理未到庭。
施工队的农民工,在设计师和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干事,挣工资,能发表什么意见呢❓
尾款不付,施工队见的多了,判决施工队退回全部进度款,是郑州航空港区法院刘莹法官的创举。
刘莹法官是基于广州智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这个“情况说明”已被广州智维发函撤销。
一审的证据无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失去源由。
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11月28日,这是法院的笔误还是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予支持"不是"法定支持″。
乙方收了甲方的订金,没有供货,公司的钱被股东分了,法院可以判决股东承担责任。
原告(郑州博立)按进度付款,被告(安徽纳英)按合同施工,支付了材料、工资、核酸检测,原告还欠了尾款。
定制设备,无法原价转卖。
董祺瑞法官,追加农民工股东,退回全部施工进度款。钱从哪里来❓
是项目有利润吗❓
是股东分红了吗❓
只能是逼迫河南工程学院机器人联动项目之后的血汗钱。
民工的钱是非法收入,自有另案追究。
民工的钱是合法收入,董祺瑞法官就是以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剥夺公民的合法收入。
判决要基于证据,要基于法理,要基于权责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