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的一篇公开求助:
本人牛备战,系郑州市普通市民,现就本人名下唯一房产,被朋友宋文生诈骗、公职人员李辉伙同他人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进而通过司法程序非法侵占,导致本人及八旬家人无家可归,多年申诉信访无果的全部实情,郑重作出如下说明,恳请查清事实、纠正错判、还本人公道。
本人与宋文生并非深交,仅因宋文生父亲早年曾帮衬过我舅舅,出于感恩之情,对其多有信任。2015年4月,宋文生找到我,谎称其房产在担保公司抵押利息过高,提出“双赢”方案:借用我的房产做抵押,帮他从出借人处周转资金,待他的房产解押后从银行贷款,再帮我解押房产,承诺全程仅需20天至3个月,必定完璧归赵。同时宋文生称,中介公司及出借人李辉都是他的好友,不会对我造成影响。
因宋文生称李辉他们是好友,中介公司需要走个借款流程,只是名义上让我签个字,很短时间内就会还款,出于对宋文生的信任,也未多想其中风险,我同意了该请求。全程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所有核心事宜,均由宋文生、李辉及中介私下协商敲定,我全程未参与、不知情,也从未见过李辉及中介人员。直至宋文生通知我去签字,我才按要求先后到房管局、公证处办理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在去公证处的车上,我当场向李辉明确说明“这笔钱不是我用,只是借我的名义和房产抵押”,李辉回应“只要有人还款就行”,同行司机可作证。签字后,我的银行卡被宋文生骗走,70万元借款到账后直接被宋文生转走,我分文未得、未用,第一个月利息也是宋文生支付,李辉对此完全知情。
约定期限(3个月)届满后,宋文生未按承诺解押房产,多次催促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察觉被骗,于2015年7月29日报案。后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宋文生诈骗一案,判决宋文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该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我系被宋文生诈骗的事实。
收到刑事判决书后,我第一时间找到宋文生诈骗案审判长、惠济法院法官王精一,明确提出:案涉70万元是李辉出资、宋文生实际使用,我既未出钱也未用钱,按“谁出钱退给谁、谁用钱谁还债”的基本原则,退赃不应退我,应直接退给李辉,恳请法院依法处理,避免我的房产受损。但王精一法官欺骗我说“房子还没被执行,等李辉执行你房子时再来”,我轻信此言等候,却未想这是后续维权受阻的开端。
2019年,李辉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我提起民事诉讼,虚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其诉求及所述均为谎言:一是谎称经朋友介绍认识我,实则此前素未谋面;二是谎称我因生产经营需要借款,实则我从未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三是谎称多次电话、短信向我催要借款,实则李辉根本没有我的联系方式,从未向我催要过;四是谎称我偿还一个月利息,实则利息是宋文生支付,我毫不知情。更可疑的是,庭审中我询问李辉70万元借款资金合法来源,其仅随口说是积蓄和家人钱款,无法准确说明,结合李辉公职人员身份,我有理由怀疑其资金来源非法,且其当庭承认以营利为目的向多人多次放贷,实属职业放贷人,违反公职人员纪律规定。
令人愤慨的是,金水区法院未查清事实,采信李辉谎言,在第一次开庭前仅仅只通知了原告李辉,未通知被告本人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判决,判令我向李辉还款,随后李辉申请强制执行,我的唯一房产被查封,我及年过八旬的家人被强行赶出家门,流落街头,自此无家可归。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开始逐级申诉信访,却屡屡碰壁、诉求无门,各级法院相互推诿、拒不纠错,错判理由前后矛盾、违背法律常识:
1. 找惠济法院申诉,此前承诺的王精一法官已升任副院长,改口称“宋文生上诉过,此事不归我们管,去郑州中院申诉”,直接将问题推诿;
2. 向郑州中院申诉,中院驳回申诉,回复内容自相矛盾,前半句承认“宋文生骗取牛备战抵押房产向李辉借款”,后半句却认定“牛备战自愿与李辉签订合同,未受李辉欺诈”,还错误称我“取得借款后交由宋文生使用”,实则银行卡是被骗走,款项是宋文生私自转走,更离谱的是将诈骗人“宋文生”错写成“宋文胜”,足见审理极不严谨;
3. 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驳回理由与中院一致,额外增加“借款合同效力被生效民事判决所固定”,完全违背“民事依据刑事”的基本法律原则,反倒让刑事判决依附民事判决,于法无据;
4.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上访后,诉求逐级转回惠济法院,但惠济法院仅一味劝我息诉停访,始终不解决核心问题,拒不纠正错判。
多年申诉过程中,我始终坚持核心诉求,案涉《借款合同》绝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其一,合同是我被宋文生诈骗前提下签订,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我被骗事实,签字仅是碍于情面且轻信承诺,并非自愿借款;其二,李辉明知实际用款人是宋文生,我只是名义借款人,借款前我已明确告知,且全程借款事宜均由其与宋文生协商,利息也是宋文生支付,其对此知情且默认;其三,李辉身为公职人员,涉嫌非法放贷、虚假诉讼、作伪证,案涉借款由非法中介主导、资金供犯罪分子使用,合同签订违背公序良俗,且涉嫌违法,应属无效;其四,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21日,付息日为每月10日,李辉自2015年5月10日起未再收到利息,却直至2019年才起诉,期间既未直接向我催要,所谓委托中介催要也无证据,且中介明知实际用款人是宋文生,即便催要也与我无关,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此外,案涉70万元借款到账后,被宋文生直接转给其妻子张彩萍,该款项实际由张彩萍接收,理应追加张彩萍为被告,判令其退回该笔款项,而非让我这个诈骗案受害人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我本是宋文生诈骗案的受害人,及时报案寻求法律保护,却因李辉虚假诉讼、部分法官履职不力、推诿扯皮、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我从刑事案件受害人,又沦为民事案件受害人,唯一房产被掠夺、家人流离失所,多年申诉信访耗尽心力,不仅自身权益受损,也浪费大量司法资源,给政府造成信访压力。
案涉纠纷本质清晰明了:
1. 借款非我真实意愿: 我是在被宋文生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整个借款行为并非我的本意,仅是其刑事诈骗中的一环。
2. 出借人明知实际借款人: 李辉在借款前已明知实际用款人是宋文生。其起诉状中称“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等均为不实陈述。我既无生产经营,也从未收到过李辉的电话、短信催收,第一个月利息也非我所付。
3. 资金来源存疑: 李辉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当庭无法准确说明借款资金来源,仅含糊其词,涉嫌违规放贷,甚至可能充当职业放贷人或与非法中介关联。
4. 诉讼时效已过: 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22日至7月21日,利息支付日为每月10日。自2015年5月10日首次付息日起,至李辉起诉时,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李辉当庭改口称由中介催要,但从未直接向我催要,不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5. 合同内容印证事实: 合同中约定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并要求出借人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这恰恰说明李辉调查的对象是实际用款人宋文生,而非没有任何生产经营的我。
2026年1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四十三法庭(民四庭)对李辉诉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新开庭,希望郑州市中院能够秉持公平正义,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纠正各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依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驳回李辉的无理诉求,追回被宋文生、张彩萍转移的款项,返还我的房产,还我及家人一个安稳居所。同时,严查李辉身为公职人员涉嫌非法放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李辉合伙诈骗行为以及相关法官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的失职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杜绝此类冤假错案再次发生!
求助人:牛备战
202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