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体检内容和指标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城镇房屋安全体检(以下简称房屋体检)内容为城镇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设备设施及管线等重要部件,以及相互之间的构造连接情况等。体检指标应包含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内容,分为必检项和可选项,必检项应涵盖安全性指标,可选项可根据房屋特点和工作需求进行选择。
二、体检对象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对本辖区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房屋实施体检。房龄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建成时间起算,未登记房屋房龄的以现场调查核实为准。
对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住宅房屋实施体检,包括单栋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房屋。
鼓励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非住宅房屋实施体检,特别是教育、卫健、体育等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年代久远的房屋。
鼓励房屋体检机构对房龄30年以内可能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体检,并计入房屋体检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三、体检频次
(一)城镇住宅房屋
房龄未达到30年的,结合房屋现状,根据需要进行体检;30年以上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体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
(二)城镇非住宅房屋
房龄未达到30年的,结合房屋现状,根据需要进行体检;30年以上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
(三)其他
同一房屋涉及多种混合用途的,体检频次从严执行。自然灾害影响、使用用途变化等可能导致房屋安全状况发生变化时,提高体检频次。
四、体检费用
房龄30年以上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从市级公共账户列支。城镇非住宅房屋体检费用原则上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房屋体检启动阶段,各开发区、区县(市)住建部门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按照房屋体检协议,利用市级公共账户资金,向房屋体检机构支付首笔房屋体检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总额的30%,保障房屋体检顺利启动实施;当年度房屋体检计划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支付当年度剩余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
城镇非住宅房屋实施房屋体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市住房保障局确定的房屋体检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房屋体检机构实施,签订委托协议并承担体检费用。
五、房屋体检机构
房屋体检机构需同时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如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体检的,还应具备相应专项检测资质,并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行规〔2025〕4号)和郑州市房屋安全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
六、体检实施
(一)编制房屋体检计划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排查,建立本辖区实施体检的房屋台账信息(包括房屋坐落、建成时间、栋数、面积等),编制年度房屋体检计划,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2026年6月底前报送2026年房屋体检计划,2026年12月底前报送2027年房屋体检计划,2027年12月底前报送2028年房屋体检计划。
(二)确定房屋体检机构
市住房保障局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分类、分批次确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房屋体检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选择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房屋体检机构承担本辖区房屋体检工作。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2026年6月底前发布2026年度房屋体检机构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意向,确定房屋体检机构,并签订房屋体检协议。
2026年、2027年12月底前,市住房保障局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与房屋体检机构签订下年度房屋体检协议。
鼓励城镇非住宅房屋实施房屋体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市住房保障局确定的房屋体检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房屋体检机构实施。
(三)组织开展房屋体检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本级住建、财政、教育、工信、公安、民政、人社、资源规划、城管、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健、国资、市场监管、体育、园林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引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配合实施房屋体检。
各开发区、区县(市)住建部门组织房屋体检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实施房屋体检。
体检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紧急安全风险情况的,房屋体检机构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报告。
鼓励探索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智能房屋体检。
(四)房屋体检报告验收
年度房屋体检计划完成后,房屋体检机构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送房屋体检报告,各开发区、区县(市)住建部门组织房屋体检报告年度验收,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多批次中间验收。
七、隐患治理
(一)房屋体检报告和结论
房屋体检结果是基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设施设备及管线等性状评估,对房屋整体安全性能状态进行综合评定得出的结果。房屋体检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和体检指标,作出量化评价和体检结论,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该房屋的体检报告,并上传郑州市房屋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房屋体检结论应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房屋体检中,未发现结构安全隐患的,体检结论为通过;存在一定结构安全隐患的,体检结论为基本通过;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体检结论为不通过。
房屋体检结论为不通过的,房屋体检机构应当自形成房屋体检结论起24小时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报告。
(二)房屋体检结果运用
房屋体检结论为通过的,房屋结构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未见明显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情形,可继续正常使用。房屋体检机构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反馈体检结论。
房屋体检结论为基本通过的,房屋结构基本能满足整体安全使用要求,部分指标不达标、存在风险点,但不存在结构整体倒塌等严重安全风险。房屋体检机构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反馈体检结论和问题清单,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修缮或局部加固等整治措施处置,定期检查维护,观察使用。
房屋体检结论为不通过的,房屋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风险,应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房屋,进一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对于围护系统中部分指标不通过的房屋,应告知物业服务人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定期归集房屋体检结果并督促指导隐患治理和治理结果确认。房屋体检结果为基本通过和不通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房屋体检报告意见建议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送达房屋隐患通知书,并告知隐患处置整治要求,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同步抄送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隐患治理费用承担
1.房屋专有部分的安全隐患,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治理并承担费用。
2.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以及房屋周边公共配套设施安全隐患,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由分摊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实施治理。
非住宅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
八、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牵头拟定和完善房屋体检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明确和规范房屋体检机构相关要求,按规定做好资金管理。
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协调郑州市房屋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与市级其他系统的信息互联、数据互通。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房屋体检工作,落实房屋体检结果分类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负责履行属地责任,按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房屋体检工作,加强房屋体检资金、配合实施力量等工作保障和工作调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置房屋体检重难点问题。
各开发区、区县(市)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加强工作配合;强化房屋体检质量抽查,组织房屋体检报告验收,组织将房屋体检信息及时录入郑州市房屋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开展房屋体检工作。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配合产生的房屋安全问题,由其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