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白迟
开篇一张图:
世间很多坑,只是河南日天律师事务所给我挖的坑,着实有点大,有点深。
当律所侯主任告知我,没什么对不住我的,可能让我干了有些不收费的事。
那一刻,我才如梦方醒,被人愚弄了。
其所称的不收费的事,是指如下我承办的案件:
1.省质检局干部边某某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
2.某实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股权让与担保、解散公司、证照返还、行政诉讼系列案。
3.某置业公司与岳某民间借贷案。
4.某置业公司与杨某建设工程合同案。
5.某省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安装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案。
6.李某挂靠公司与某燃气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案。
7.某置业公司三年法律顾问年费。
我是2015年末,受原实习女同事邀请,从省城转入郑州东边该县城,他们刚成立的河南日天律师事务所。
初来乍到,所办案件大部分都是律所指派,包含上述案件,案涉资金总额超1.2亿元,均系侯主任指派我办理,律所向我派发工作函,且都早已经办结。
既然律所侯主任称上述案件不收费,我就要质问侯主任几个问题了。
第一,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清一色的,都是侯主任的亲朋熟人或合作伙伴,用本地话讲,叫相好的。
“相好的”在我们豫南地区指不正当男女关系,在郑州东边到开封地区,是指特别要好的同性。
特别强调下,这些当事人我不认识,这些当事人是侯主任的当事人,侯主任是律所负责人,其揽收的案件即是律所的业务。
我是谁?我是律所的提成律师,干活拿工资的。
律所向我指派任务,我按照律所主任的指示行事,没什么问题吧?
这一点要严格区别于我自行主导承办的案件,如果是后者,即便当事人未支付代理费,我也不可能把律所告上法庭追索劳动报酬。
第二,侯主任在指派我办理上述案件之初,可从未告知这些案件是属于不收费的事。
相反,侯主任令我把手续签署完整,代理费空着,事后其再与当事人确定。
其称某置业公司有房不担心,某实业公司事后让他们闭眼给,边某某等释放出来不会亏待等等。
并特别交代,收费的事由其来负责,我不用操心。
期间,侯主任还催问敦促把未交费的合同保存好,我离职交接档案后,其还通过实习律师问我某置业公司欠费数额事宜。
言犹在耳,怎么在案件办足办够之后,突然成了不收费的事?即便是国际玩笑,也没有这么开的?
第三,看看上述案件的类型,刑事职务类,商事股权公司类、建设工程类,哪一类不是法律业务中烧脑费劲的硬骨头。
我作为承办人,历时两三年,夜以继日,呕心沥血,不计其次地往返郑州、安阳、商丘、上海等地,占据了我两三年小一半的工作时间。
除某四建公司案未实现预期外,其他案件都取得了令当事人称赞满意的结果。侯主任一句话,免费帮忙,白干,这不成了行业笑话?已涉扰乱法律服务行业秩序。
再看上述案件的当事人,非官即商,有的位高权重,有的万贯家财,令我一个拿提成工资的小律免费援助这些官商大佬,岂不是劫贫济富,滑天下之大稽?
第四,凡事不越常理,有些事,我们尽管看不到真相,但可以推知。
当侯主任以行为表明拒付劳动报酬之后,我即准备资料将河南日天律师事务所和侯主任共同告上法庭。
期间,边某某称其说起来没付律师费,但实际付出已远超应付律师费。纪监委调查,侯主任们自认有一笔10万流水,是某置业公司通过张某某支付的部分顾问年费。
侯主任自己应该也不会忘记,某实业公司在案结后设答谢宴,其自称某实业公司交付其弟100万,侯主任说其家族暂时困难,其先用。
其他,是不是已支付,或以其他形式抵偿,或转化成了人情往来,我不得而知。
看下开篇截图最后一句,侯主任认为我对人对事心理变了态,哈哈,并好言相劝我看看心理医生。
我要多谢侯主任好意,看心理医生就不必了,老实善良人普遍容易被人当枪使。我虽愚钝,品格还是过关的,这是我们最大的不同。
反者,道之动,被耍,未尝不是好事。
我以劳务合同为由起诉主张劳动报酬,侯主任拒绝出庭,弃所而走,着急麻慌地将河南日天律师事务所转让给他人,俩手一摊,不干了,爱咋咋了,你奈我何?
律所新任赵主任出庭抗辩案涉卷宗遗失,律所与律师之间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且律所未收到当事人支付的代理费等,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历时将近4年,基层院、中院、省院,目前仍在郑州中院再审审理中,逾期未判。
迟到的正义,已非正义。胜败,对我来讲已无所谓。
为什么如此执着?意难平!
难平的不是损失劳动报酬,而是,真诚被盗用。
律白术:律指法律,白是祖传吾姓,术言方法。又白术zhu,一味中药,通医。法律从业,应如医者仁心,修己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