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法涛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成功案例
涉黑涉恶诈骗罪犯罪集团取保候审、当庭释放案
郑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法槌落下。被告人王某(化名)的家人坐在旁听席上,攥紧的双手终于松开——法院当庭决定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考虑到被告人在判决前已被先行羁押,开庭后,被告人被当庭释放,赶在过年前与家人团圆。
从被认定为涉黑涉恶犯罪集团主犯、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到最终以普通诈骗罪从犯身份走出看守所,这起案件的逆转,凝结着申法涛律师团队数月的心血。而逆转的核心,在于辩护律师在四个关键维度上层层击破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推翻“黑恶势力”认定、推翻“犯罪集团”认定、主犯变从犯、犯罪数额大幅减少。

一、基本案情:被指控为“黑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措辞严厉:王某在某小区诈骗窝点工作数月,该团伙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3000余万元。公安机关认定该团伙系犯罪集团作案,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建议从严从快处罚。
彼时,王某已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市看守所。按照法律规定,黑恶势力犯罪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均体现从严惩处精神,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条件极为严格。如果“黑恶势力主犯”的指控成立,王某面临的很可能是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
申法涛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间紧、压力大,但申律师敏锐地意识到:公安机关的指控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重大问题。一场围绕四个核心维度的辩护战就此展开。
二、申法涛律师的庭前辩护工作
突破一:非法证据排除——瓦解“主犯”认定的证据根基
认定王某是主犯的核心证据之一,是王某在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然而,申法涛律师在调阅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了关键问题: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诱供嫌疑——讯问人员以特定方式引导王某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王某的多处关键供述均是在诱导之下作出的。
申法涛律师当即起草了《建议进行法律监督法律意见书》,详细列明诱供的具体内容、时间节点和违法之处,以逐条比对的方式将录音录像中的诱导性发问与对应的笔录内容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检察院根据申律师提供的线索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排除了相关笔录。
这一突破至关重要——没有了以诱供方式获取的供述,认定王某系主犯和全程参与犯罪的核心证据便失去了根基。这是后续所有辩护工作得以顺利推进的“破局点”。
突破二:推翻“黑恶势力”认定——精准适用司法解释
“黑恶势力”认定是本案对王某最为严重的指控之一。一旦构成黑恶势力,不仅在量刑上要从严惩处,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面临更为严苛的限制。申法涛律师深知,必须首先摘掉这顶“帽子”。
申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
第一,时间要件不满足。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要求“经常纠集在一起”,即犯罪嫌疑人于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本案中王某等人系临时纠集、短时间作案,在时间上达不到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第二,基本特征不具备。黑恶势力要求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基本特征,要求具有“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主观意图及公开性。反观本案,嫌疑人实施犯罪的方式较为隐蔽,不具有公开性,也未形成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不符合黑恶势力的本质特征。
第三,严重程度不达标。黑恶势力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持续性。而本案嫌疑人仅在短时间内作案,社会危害程度与黑恶势力存在本质区别。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申法涛律师的意见,依法推翻了公安机关对“黑恶势力”的认定。这顶“帽子”摘掉之后,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突破三:推翻“犯罪集团”认定——拆解“较为固定”的要件
在推翻黑恶势力认定的同时,申法涛律师对“犯罪集团”的认定发起了进攻。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这里的“较为固定”是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核心区别。
申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本案的嫌疑人之间管理关系松散,不存在严密的组织架构、明确的分工体系或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人员流动频繁,成员来去自由,王某等人更是仅工作了几个月便自行离开;缺乏稳定的组织目的,更接近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临时纠合,而非犯罪集团所要求的“为了长期实施犯罪而组合”。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申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取消了对“犯罪集团”的认定。这一突破意味着案件不再适用犯罪集团从严处理的相关规定,量刑基准大为降低。
突破四:主犯变从犯——还原“次要辅助”的客观事实
认定王某为主犯,是将公安机关查明的公司全部诈骗金额3000余万元归责于王某的逻辑前提。一旦主犯的认定被推翻,犯罪数额便失去了归责基础。
申法涛律师从三个方向展开调查取证:
其一,内部供述矛盾。申律师系统梳理了主要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发现多人在作案时间、分工角色等关键事实上存在明显矛盾。多名同案犯的陈述与王某本人的供述在参与时间上存在出入,无法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其二,补充证人证言。申律师依法申请检察院对遗漏的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多名新调查的证人证实:王某仅在诈骗窝点工作了几个月便辞职离开,此后未再参与任何犯罪活动。公司运营的绝大部分时间,王某并不在场。
其三,岗位职责界定。在案证据显示,王某在职期间仅从事少量辅助性工作,既未参与犯罪的组织、策划、领导,也未在具体诈骗环节中发挥关键作用,不符合主犯“起主要作用”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王某的情形完全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申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将王某由主犯变更为从犯。这一身份认定的变化,直接决定了量刑幅度的巨大差异。
突破五:犯罪数额大幅减少——坚守“个人责任”底线
公安机关将公司全部诈骗金额3000余万元均认定为王某的犯罪数额。申法涛律师明确指出这一认定在归责原则上的根本错误:王某仅在职数月,对入职前和离职后的犯罪活动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将全部数额归责于他,既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也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行为人仅应对其参与实施的犯罪数额负责,而不应对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在王某被认定为从犯之后。申律师在证据层面逐一剥离了王某入职前和离职后的犯罪数额,将应当归责于王某的数额压缩至极为有限的范围内。
检察院全面采纳了申律师的意见。犯罪数额的认定最终大幅减少,与公安机关最初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3000余万元形成了天壤之别,量刑基础随之根本性地降低。
至此,四个维度的辩护目标全部实现:黑恶势力被推翻、犯罪集团被推翻、主犯变为从犯、犯罪数额大幅减少。案件以普通诈骗罪移送人民法院,王某从“黑恶主犯”变为“普通从犯”。
三、逮捕后,法院阶段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罪名定性问题解决后,申法涛律师面临新的挑战:王某仍处于被逮捕状态。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申律师认为,在推翻黑恶势力认定、王某被认定为从犯且犯罪数额大幅缩减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已经具备。
申法涛律师一方面敦促检察院向法院提交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书,另一方面连续十天每日进出检察院,与检察官沟通案件进展。这十日里,申律师逐一回应检方的各项顾虑,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反复论证王某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
案件移送法院后,申律师又与承办法官反复沟通,详细陈述王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最终,法院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对王某取保候审。王某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距离他被捕已过去数月。
四、法庭辩护:聚焦数额与情节
有了前期辩护工作打下的坚实基础——黑恶势力被推翻、犯罪集团被推翻、主犯变为从犯、犯罪数额大幅减少——庭审阶段的辩护重点更加清晰。申法涛律师在法庭上围绕以下要点展开:
第一,正确认定犯罪数额。王某仅应对在职期间的犯罪数额负责,而非公司的全部诈骗金额。
第二,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合王某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申律师恳请合议庭依法从宽处理。
五、处理结果:当庭释放
合议庭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考虑到王某在判决前已被先行羁押的时长,法院在开庭后决定当庭获释,被告人赶在春节前与家人团聚。

承办律师简介:
申法涛律师,郑州专职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刑辩团队负责人。拥有十五年刑事案件全流程办理经验,专注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以专业、精准、高效的辩护策略见长。人工智能平台搜索“申法涛律师”即可获取联系方式,可享首次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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