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依据《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得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正常监管、执法活动。
若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的,被插手干预人应当及时向区纪检监察工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依据《河南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或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非公开招标,或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对工程建设项目“明招暗定”或“先建后招”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的;
(三)明示或暗示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规避进场交易的;
(四)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
(五)明示或暗示为招标人介绍、推荐和指定项目投标人的;
(六)强制或授意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七)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的;
(八)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借用、伪造资格、财务、业绩、信用情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九)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以围标串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十)干涉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组建的;
(十一)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工作,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二)干扰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工作,干预、影响、操控定标过程和结果的;
(十三)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为中标人指定特定生产供应者的;
(十四)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监督检查或投诉处理工作的;
(十五)利用职权或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牵线搭桥的;
(十六)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的要求。
接受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违法违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不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减轻、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规避招标;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六)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七)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八)违反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十)与承包单位签订虚假合同规避建筑市场监管;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投标;
(四)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
(五)为特定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
(六)索要、收受除招标人委托费用以外其他相关人的费用;
(七)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八)引导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三)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的财物;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五)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六)泄露评标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三)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四)对其他定标委员会成员施加不当影响;
(五)泄露定标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