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再是犯罪挡箭牌
——十二到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制度步入正轨
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共15条,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的法律适用标准、案件范围、“情节恶劣”的认定条件、核准追诉程序等实务问题作出系统细化。这一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自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制度,正式从原则性立法迈向精细化、规范化的实质运行阶段。“未成年人”这一身份,从此不再是严重暴力犯罪的“免罪金牌”。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个别性、有条件地下调至12周岁,提供了在司法体系内处理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制度路径。然而,刑法条文的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争议与困惑。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究竟指具体罪名还是犯罪行为?这一争议直接影响着大量案件的追诉可行性。此次《规定》对此作出明确回应: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理解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这一界定防止了因罪名认定障碍导致严重暴力犯罪无法追责,使核准追诉制度真正“落得了地”。“情节恶劣”是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的核心实体要件,也是实务中最难把握的判断因素。《规定》为此确立了系统化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主客观因素,以及人身危险性、再犯预防情况及社会影响等综合审查判断。这一标准将主观恶意与客观危害、个体因素与社会影响有机统一,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情节恶劣”判断作出了特别规定——应当结合各参与人的地位、作用,分别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这意味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同参与人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准贯彻。三、规范核准追诉程序:兼顾惩治犯罪与保障权益的实际需要核准追诉前的程序问题,长期是实务中的“真空地带”。《规定》首先解决了核准追诉前能否采取强制措施这一重大实务关切。明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之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避免了因程序不明导致的执法困境。在查明事项上,《规定》大幅扩展了检察机关的审查范围,增加了年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和被害人家属意见等需要查明的事项。同时明确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些程序性规定,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司法理念,也为准确判断是否“情节恶劣”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基础。《规定》还确立了层报机制: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这一程序设计确保了核准追诉权的集中行使和统一把握。《规定》的核心理念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这一理念体现在制度的各个环节——既要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的案件,《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体现了对低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干预理念——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确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通过专门矫治教育实现有效矫治和预防再犯。同时,《规定》强调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并且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一原则回应了社会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关切,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中多重价值的平衡。自2021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据统计,2024年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2025年依法核准追诉24人。这些实践数据表明,核准追诉制度已在实际运行中发挥着惩治犯罪、维护正义的重要作用。此次《规定》的出台,将五年来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化、规范化的操作指引,从案件范围、认定标准到程序规范,构建起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所言:“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依法核准追诉,充分表明'年龄不是免罪金牌'。”《规定》的发布,意味着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制度已从法律文本走向司法实践,从个案探索走向制度常态——这不仅是刑事法治的进步,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回应。文章作者:
申法涛律师,郑州专职刑事案件律师,受理全国各类刑事案件,郑州人身边的刑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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