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为基本刑和加重刑两种情形,并结合犯罪情节、获利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以下是具体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
一、基本量刑标准
一般情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
介绍2人以上卖淫(如出租车司机介绍2名女子卖淫并获利2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容留、介绍卖淫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旅馆老板容留3名失足妇女卖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
非法获利1万元以下(如理发店夫妻介绍3人卖淫并抽成,判处一年二个月)。
二、加重情节(“情节严重”)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认定为“情节严重”:
人数或次数:
引诱5人以上,或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12;
介绍多人卖淫且以之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
特殊群体:
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如涉及3名以上未成年人或5名以上其他特殊群体)。
获利金额:
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
或累计获利虽未达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自残、自杀等)。
三、其他从重或特殊规定
单位负责人从重处罚:
旅馆业、娱乐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罚金标准:
需判处犯罪所得2倍以上罚金;共同犯罪的,罚金总额不低于犯罪所得的2倍。
数罪并罚:
若同时构成组织、强迫卖淫或传播性病罪等,依数罪并罚处理。
四、司法案例参考
轻微案例:介绍2人卖淫获利200元,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较重案例:容留、介绍3人卖淫并抽成,判处1年2个月;
网络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介绍卖淫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综上,介绍卖淫罪的量刑需结合具体情节、危害性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综合判定,司法实践中对特殊群体、高额获利及职业化犯罪从严惩处。

律师简介:郑州李超锋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310167679),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李超锋律师2011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律师从业十几年,经验丰富。李超锋律师团队主要业务领域:1、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2、劳动纠纷;3、知识产权;4、民商事争议解决。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添加郑州李超锋律师微信进行咨询,李超锋律师微信/手机号:1589000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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