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得违规售卖、升放孔明灯、氢气球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各镇(街道)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排查,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人员聚集区域和大型活动现场。
六、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2026年1月10日
关于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偃师区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偃师区行政区域内,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镇(街道)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或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偃师区应急管理局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分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偃师分局偃师区市场监管局
偃师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9日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伊川县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伊川县行政区域内,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统筹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教育部门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9日

洛阳人有属于自己的“充电桩”周末在鸾州渡垂钓、遛娃、散步,感受一站式放松~网友:晒着太阳吹着风感觉整个人都慢下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