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对于以郑州财经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郑州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天河路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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