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关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洛阳多个区县发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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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栾川县、新安县、汝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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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发布老城区2026年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文旅强区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洛阳市老城区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老城区行政区域内,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本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广泛宣传工作,组织对内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排查、制止、监督和报告工作。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交巡大队、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和各级教育部门、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区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洛阳市老城区应急管理局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
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2026年1月9日
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栾川县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栾川县行政区域内,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示范区)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以及教育部门和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2026年1月12日
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镇(街道)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排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制止劝阻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对不听制止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小区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广播、电视、公众号等媒体和学校等教育部门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工作,主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1235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12日
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汝阳县2026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汝阳县行政区域内,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要组织落实本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严格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承办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内居民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广播、电视、报刊、公众号等各类媒体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七、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途径,对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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