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毒品犯罪就像一股暗流,悄然侵蚀着无数家庭和社会的根基。它不只是个人的悲剧,还会放大成公共安全的隐患。当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同样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强调对犯罪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也注重权益的守护。是否判处死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看数量”问题,而是一个高度专业、极其审慎的司法判断过程。对毒品犯罪而言,我国刑法和司法政策始终坚持一个核心立场:严格控制、慎用死刑,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一、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重点打击“源头”和“核心角色”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司法政策始终强调“打源头、惩主犯”,重点惩处的对象,通常包括:
这些人决定了毒品是否被制造、是否进入市场、是否造成扩散,其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显著高于其他参与者。
(二)坚决摒弃“唯数量论”的思维
实践中,毒品数量当然重要,但绝不是唯一标准。司法判断必须坚持“毒品数量 + 其他情节”的综合标准,具体包括: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是否提起犯意、是否主导犯罪;
实际控制或支配毒品的能力;
犯罪行为造成的现实危害后果。
简单地因为数量“远超死刑标准”,就不加区分地判处多人死刑,不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我国一贯的死刑政策。
(三)严格控制、慎用死刑,应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
“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并不意味着平均用力。在多人共同犯罪中,即便存在多个主犯,也必须进一步区分:
谁的作用更关键;
谁的主观恶性更深;
谁的人身危险性更大。
只有这样,死刑才能被精准地适用于罪行最为严重者,而不是成为一种“数量触发式”的结果。
二、源头性毒品犯罪,即既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又运输毒品的,量刑时应体现从严精神
源头性毒品犯罪,涵盖了走私、贩卖、制造再加运输的综合行为。这些罪行,直接制造或推动毒品的传播,破坏力巨大。《刑法》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列为可选罪名,刑罚配置一致。从条文角度,四种行为的社会危害大致相当,通常不必在量刑上拉开差距。但现实中,运输常与其他行为纠缠,是毒品进入市场的中转站。这时,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多项,量刑需突出从严的基调。
1. 重拳对付出资者、组织者和关键骨干
在毒品团伙案中,政策要求严打那些主导一切的人。出资者砸钱铺路,组织者统筹大局,纠集者拉人入伙,这些往往是犯罪的引擎。另外,像制毒的技术头目这样的要角,也要从严,因为他们握有核心诀窍,推动罪行落地。譬如,在制毒工厂的案子里,出资者或许藏在幕后,但资金是运转的命脉。司法会汇总证据,定其为主犯,从重发落。这显示出斩断源头的决心,防止链条死灰复燃。
2. 从宽看待被拉入伙的和辅助工
相对而言,那些被纠集进来的人,从宽处理合情合理。他们可能包括现场干制毒活的普通人,或懂点技术但非骨干的,甚至是放哨之类的帮手。这些人常因经济窘迫或被骗上钩,贡献有限。
量刑时,要细看分工。如果证据证明他们没起关键作用,法院可酌情宽待。这不是免罪,而是公平的体现。拿个案子来说,一被告只是受雇搅拌原料,对计划一头雾水。我们在辩护中强调从属,最终换来较轻的判决。
三、非源头性毒品犯罪,即未实施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仅运输毒品的,量刑时应体现从宽精神
与源头相反,非源头性犯罪多指单纯的运输行为。这些被告没沾走私、贩卖或制造的边,只在链条中充当一环。政策指出,量刑时要注入从宽的元素,特别是对雇来运货的。
1. 单纯运输的独特之处
某些运输案里,被告只是听人使唤或被雇的,他们不是毒品的主人,也没参与买卖,仅为挣钱而动。有的只拿点微薄运费。这种位置,在整个链中明显不同,不同于源头行为。
按罪责刑相符的原则,对这类人判死刑的门槛要抬高。即使构成运输罪,本质上也像帮凶。如果排不掉受雇的事实,并满足条件,可考虑免死。这体现了政策的柔性一面。
比如,一个司机被雇运货,无意中夹带毒品。实践会查其主观,如果证据支持,就能避开极端。
2. 理性审视毒品数量的作用
数量不是死刑的独门标准,尤其在雇运案中。走私贩卖制造者通常清楚数量,并从中渔利,所以数量是头等考量。但运输者往往不知确切分量,雇主为保密常瞒着。他们的酬劳也不一定和量挂钩。
这时,把数量当首要,就可能违背主客观统一的思路。政策要综合权衡,弱化数量的影响,慎施死刑。这正是摒弃唯数量论的体现。
实践中,我辩护过一个运输案,被告只知是“货”,不知量。通过证言,我们证其辅助,法院从宽。这告诉我们,量刑需多角视角。
3. 整体考量,只对最坏的判死刑
就算决定判死,也限于作用最大、情节最重的。对于次要的同伙,要三思。如运输同伴到案有先后,罪责不明时,对先到的留回旋。如果证据显示其服从他人、辅助而已,一般不判死。
运输非源头,量超标时虽可考虑死刑,但需严控。这促公平,也防草率。
结语:人文司法
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彰显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智慧。它既镇压犯罪,又呵护权益。通过上面的剖析,我们看出,毒品案的处置需细腻,融多要素。这能助力法治前行,让社会更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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