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四环路以外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2)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3)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4)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5)严禁在零售点周边试放烟花爆竹。
3.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属地主体单位设置明显的禁售禁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4.旅游景区、社会团体等,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审批条件的,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违规燃放。
5.县(市)、上街区政府结合实际,合理明确禁放限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