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 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对存疑检测报告开展核查的通知》中交办关于河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问题线索进行调查,现场调取检测报告编号为 *****(环)检字[2025]第010-4号的原始记录发现在绘制出口非甲烷总烃校正曲线时,存在“样品“16ppm”进样时间为2025-06-25 8:33:09,检测时长2.6分钟,结束时间应在8: 35之后,而样品“1.6ppm”进样时间为2025-06-25 8:33:22,检测时间仅间隔13秒”的情形和“样品“8ppm” 进样时间为2025-06-25 8:35:58,检测时长2.6分钟,结束时间应在8: 38之后,而样品“0.8ppm”进样时间为2025-06-25 8:36:09, 检测时间仅间隔11秒”的情形;现场调取编号为 *****(环) 检字[2025]第155-4号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存在未按照要求填写颗粒物检测空白样品记录的情形;现场调取编号为*****(环) 检字(2025) 第009-2号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存在“样品编号***009-2IA002”的3009-2号总烃面积、甲烷面积与打印谱图不一致,数据错误的情形。
河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进行数据分析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38-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836-2017要求开展数据分析检测。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略…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184环责改字〔2025〕2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按照检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2025年12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现场复查你单位已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5年12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184 环罚告字〔2025〕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豫环办〔2022〕72 号)(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7:“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裁量因素共 8 个。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一般,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3 次,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分,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3,1,3,1,1,1], B1=1、B2=3、B3=1、B4=3、B5=1、B6=1、B7=1。带入公式: 20000+(100000-20000)x[(1/5)²+(1²+3²+1²+3²+1²+1²+1²) / (5²x7)]x50%=26857,最终裁量金额:26857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佰伍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后略…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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