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或事业单位与聘用制工作人员(非编制内)因解除聘用合同、辞退、离职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因履行聘任合同产生的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法院受理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公务员之间,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公务员因履行公务产生的争议,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如考核、奖惩等)产生的争议,通常需先通过内部申诉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衔接
仲裁前置原则 :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机构性质 :劳动仲裁委员会(含其办事机构劳动仲裁院)属于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人社局代管。
四、注意事项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与单位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一般不适用劳动仲裁,需通过内部人事处理或行政诉讼解决。
内部管理争议 ,如考勤、纪律处分等内部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通常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