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工伤认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行政效能,更好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认定管辖权限明确如下:
一、市本级管辖范围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驻郑用人单位;
(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除本通知已明确由各开发区、区县(市)管辖的情形外,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四)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管辖的其他工伤认定事项。
二、各区县(市)管辖范围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区县(市)属及所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单位等;
(四)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区县(市)管辖的其他工伤认定事项。
三、委托区域管辖范围
受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郑东新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区属及所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单位等;
(四)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五)其他应当由市级管辖,经本通知委托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
四、市政府授权管辖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需在郑州高新区落实的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郑政文〔2019〕32号)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二)区属及所属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在本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单位等;
(四)上述第(一)至(三)项所列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管辖的其他工伤认定事项。
五、特殊情形管辖规则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含整体未参保、部分人员未参保、已参保未缴费等情形),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二)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由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三)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注册地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四)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五)各开发区、区县(市)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六、施行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尚完成工伤认定的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伤认定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行政服务效能,更好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2026年3月3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工伤认定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为进一步明晰市、区县(市)两级人社部门的权责边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管辖规则模糊、认定不够便捷等问题,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该文件的出台,旨在通过科学划分管辖权限,优化资源配置,让工伤认定服务更加便民、高效,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公平、便捷的维权通道。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及政策文件:
(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二)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三)上级指导文件:
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8〕44号);
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需在郑州高新区落实的权责事项清单的通知》(郑政文〔2019〕3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核心内容,体现在对工伤认定管辖权限进行了系统性规范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明确管辖层级,构建科学体系。根据相关法规政策,《通知》确立了“市级、区县(市)级”两级管辖为主,委托管辖、授权管辖及特别情形管辖为补充的层级管辖体系。通过科学界定各级人社部门的管辖范围,确保每一起工伤认定案件都有明确的受理主体,既体现了属地管理的便民原则,也保证了重大、复杂案件的统筹处理能力。
(二)下放管辖权限,落实属地管理。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通知》明确将原由市级管辖的“注册资金一亿元以上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案件及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下放至各开发区、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旨在减少管理层级,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当地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三)细化特殊情形,填补规则空白。针对实践中情况复杂、规则模糊的特殊情形,《通知》进行了逐一明确,主要包括:
一是未依法参保单位。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二是市外注册单位。明确由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三注册登记地变更。明确由变更后注册地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四是按项目参保。由项目所在地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五是管辖争议处理。明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王晓兵
联系方式:0371-67885717
2026年3月3日
注:来源于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插图来源网络,案例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点赞+关注,可以获得更多劳动法小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