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何先生投诉,称其于4月2日上午在某百货公司花费3000元购买了一张购物卡。购卡一小时后(期间并没有使用该卡),何先生觉得没有必要购买该卡,随即向该公司提出退卡,并要求退还全部购卡费用。该公司以该卡“一经售出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卡。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并对该消费纠纷进行了现场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工作人员认为,何先生购买购物卡,其性质属于预付式消费,双方约定的事实是消费者使用该卡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但在本消费纠纷中,何先生购卡后没有进行任何消费行为,商家没有提供给消费者任何商品或服务,何先生想要退卡时却遭到商家拒绝,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全部购卡费用,该消费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因预付费引发的消费纠纷数量始终高居不下,也是消费纠纷领域的难题之一。为更好解决此类问题,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202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二)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经从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本案中何先生购卡仅一小时,且没有获得任何商品或服务,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参照此司法解释,商家亦应退还何先生全部购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