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经营期间,超化煤矿按60万吨/年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不得产生新的亏损。
2.超化煤矿财务由委托方管理,承包方有权监管。
3.承包经营期间,矿井所生产煤炭由承包方负责销售,运销公司负责监督。
4.承包经营合同一旦正式签订,即开始由承包方负责矿井未正常生产期间(恢复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费用支出。
5.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负责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等需要,提供所需各项投入和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资金、工资保险资金、搬迁赔偿资金、工农关系支出资金、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经营所需资金。
6.承包方需要使用超化煤矿现有生产设备、设施和物资的,需以租赁方式使用,并支付相应租赁费。(具体设备清单按照评估报告,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7.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保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及时支付,不得出现拖欠、赊账等使委托方产生新的债务。如有,由承包方负责及时清理、清偿,使债权债务归于零。
8.承包方不得以超化煤矿或委托方名义进行融资、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使委托方产生负债。
9.生产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可通过郑州煤电供销公司,也可自行采购。
10.承包前已确定的地面采动沉陷补偿由双方协商有序清偿,新的采掘活动造成的地面塌陷补偿由承包方承担。保证不因搬迁赔偿、工农关系等纠纷影响委托方和矿井正常生产经营。
11.承包经营期间,矿井发生的劳动争议、工农关系、债权债务等纠纷的民事责任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12.建立安全综合服务费机制。承包方需自承包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向郑州煤电公司支付固定的安全综合服务费,费用标准与煤电公司煤价联动,按月支付。(见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