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20 日,郑州商人郑金才终于拿到了那份等待了五年的无罪判决。
从 2021 年被刑事拘留,到一审获刑20 年,再到二审发回重审,再到重审一审宣判无罪,这起由前官员投资纠纷引发的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而这起案件的无罪辩护,恰恰是当下刑辩领域的一个典型缩影:我们拼尽全力去争取的程序正义,最终往往不会直接出现在判决书中;那些直指司法违法的程序辩护,最终都会被包装成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的实体理由,写进判决里。那些被摆上台面的程序违法,最终都没出现在判决里。
一、案件始末:一场投资纠纷引发的五年追诉
1. 合作缘起:2015 年起,商人郑金才与时任郑州市管城区常务副区长的马某,开启了多领域的商业合作,马欢陆续向郑金才的项目投入资金,双方先后合作了影院投资、海南澄迈地产项目、新郑项目等多个生意。
2. 纠纷与立案:2021 年,双方因项目收益、资金往来产生纠纷,马欢以郑金才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随后又顺带对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展开侦查,后两项罪名均未单独办理立案手续。
3. 一审定罪:2023 年,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金才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20 年。
4. 二审发回:郑金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金水区法院重新审理。
5. 重审与副卷门:2024 年 5 月,重审开庭期间,被害单位代理律师意外获取了原一审的副卷材料,当庭提交,曝光了原一审合议庭提前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上级法院提前对案件事实定调、法院审委会提前拍板定罪的问题,引发全网热议的 “副卷门” 事件。
5. 被害人落马:2024年7月,据郑州市纪委监委消息:马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郑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6. 最终无罪:2026 年 3 月 20 日,金水区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判决郑金才无罪。
二、辩护人指控程序严重违法
在这五年的辩护过程中,辩护方提了太多的程序问题,每一个都直指案件的根源,每一个都足以撼动整个案件的根基:
1. 立案的 “无中生有”:没立案就直接追诉
最开始,马某以诈骗 1900 万报案,公安机关仅以诈骗罪进行了立案。
但是后续的侦查里,侦查机关直接顺带查处了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 这两个罪名,从头到尾都没有走正式的立案程序。
辩护方在庭审中反复提出:没有立案就直接侦查、追诉,这是赤裸裸的程序违法,这就是马某利用自己的官员关系,让公安插手经济纠纷的铁证。
2. 副卷里,藏着太多司法的 “潜规则
在 2024 年 5 月的重审开庭上,被害单位的代理律师当庭提交了原一审的副卷材料 —— 这份本该严格保密的内部卷宗,是律师在法院阅卷时意外获取的。
这份副卷里,藏着太多司法的 “潜规则”:
原一审的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就跑到上级法院汇报案情,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前听取了上级的意见;上级法院甚至直接对案件的每一个罪名,都给出了 “要补充证据”“这个事实有风险” 的实体意见,相当于提前给案子定了调子。
之后,金水区法院的审委会,专门讨论了这个案子,21 名参会委员里,14 人认为职务侵占罪成立,20 人同意合议庭的定罪意见,最终拍板要判郑金才有罪。
更离谱的是,这次重审的审判长吴洋,居然早就参加过原一审的庭务会讨论,他早就对这个案子有了自己的看法。
这些问题,直接导致辩方提出了管辖异议和回避申请:既然整个法院的审委会都已经定了调子,重审的法官也早就参与过原案的讨论,那这个法院,根本没办法公正的审理这个案子了。
3. 非法证据排除的拉锯:刑讯逼供的指控
辩护方还提出,侦查人员对郑金才、孙仁义存在殴打、威胁和疲劳审讯的非法取证行为,申请排除相关的供述和证言。
最终,法院排除了孙仁义的两份询问笔录,理由是取证合法性存疑,但剩下的证据,法院认为取证合法,不予排除。
4. 当庭举报检察官的惊雷:200万贿赂的指控
2024 年 10 月的重审开庭上,庭审的最后,郑金才当庭做出了震惊所有人的举动:他举报出庭的公诉人,收受了案件关系人马某的 200 万贿赂,分两次给付,一次 150 万,一次 50 万。
郑金才称自己有相关的证据,但是必须要有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在场,才能提交。
这意味着,整个案件的追诉环节,都可能存在司法腐败的问题 —— 这是足以撼动整个案件的程序惊雷。
这些,都是辩护方在程序辩护里,拼尽全力去砸的点。这些问题,才是这起案件为什么会从一个普通的民事投资纠纷,变成一个刑事案件的根源。
但是,你翻遍最终的 32 页无罪判决书,你会发现,这些词,一个都没有出现。
判决书里,没有提 “立案违法”,没有提 “检察官受贿”,没有提 “副卷门程序违法”,甚至连非法证据排除,也只是一笔带过,没有作为无罪的理由。
三、判决书里的无罪理由,全是实体的 “证据不足”
那这份无罪判决书里,到底是怎么写的无罪理由?
全是实体的点,全是最温和的、最不会得罪人的表述:
1.关于职务侵占罪:财产混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认为,马某和郑金才的款项性质根本说不清,是投资电影院的投资款,还是借贷,双方从来没有明确约定;郑金才作为言知影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本来就混同,资金往来都是正常的经营周转,他没有隐瞒资金的去向,也没有平账、做假账的行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言知影院公司自己也说,公司没有损失。
2.关于 1900 万的诈骗指控:款项性质不清,没有欺骗行为
针对控方说的郑金才虚构影院上市骗了马某 1900 万的指控,法院说:这笔钱的性质根本说不清,双方的对账记录里,一会儿说是电影院的投资,一会儿说是钢材市场的投资,一会儿说是借款,从来没有明确过;郑金才收到钱之后,也都用在了经营活动上,没有挥霍,也没有逃匿,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3.关于海南的 700 万诈骗指控:合作未结算,投入说不清
针对海南澄迈项目的诈骗指控,法院说:双方是真实的合作关系,项目还没有最终结算,郑金才虽然说了假话要支付解除款,但是那些钱都用在了项目的前期投入和协调上,他自己也垫了很多钱,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没有清算的情况下,根本没法说他骗了钱。
4.关于新郑的 400 万:违反上诉不加刑,不能认定
针对最后这起指控,法院不仅说证据不足,还明确提出,这起指控是发回重审之后新增的,没有新的犯罪事实,要是认定了,就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所以不能支持。
所有的理由,都是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全是实体法上的表述。
就好像,那些程序上的惊天动地,从来都没有发生过一样。
就好像,这只是一个普通的,因为控方证据不够,所以没办法定罪的案子。
四、无罪辩护的 “潜规则”:程序的剑,要藏在实体的盾里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程序违法往往决定了实质上的无罪,但判决书里,永远不会这么写。
为什么?
因为程序违法,意味着办案机关错了。意味着公安立案错了,意味着检察官可能受贿了,意味着整个追诉环节,都出了问题。
如果判决书把程序违法作为无罪的理由,那就等于,法院在自己打脸,在说,我们的同行办了错案,我们的司法系统出了问题。
而实体的 “证据不足”,就温和多了。它只是说,这个案子,控方的证据不够,没办法定罪。至于为什么证据不够?没人会追问。是因为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导致证据废了?还是因为立案根本就是错的?都不用提。
这样一来,既给了被告人无罪的结果,也给了办案机关留了面子。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做程序辩护,最终都要落到实体上。
你跟法官说 “公安违法了”,法官会皱眉头;你跟法官说 “这个证据不够,不能定罪”,法官会点头。
你跟法官说 “检察官受贿了”,法官会吓一跳;你跟法官说 “这笔钱的性质说不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官会同意。
程序的剑,太锋利了,会伤到所有人。所以我们要把它藏在实体的盾里,用最温和的方式,拿到我们想要的结果。
就像郑金才案里,那些程序违法,才是这个案子的根。
但是最终,我们不能把这些摆到台面上说,我们只能说,你看,这个案子,证据不够,事实不清,所以无罪。
就好像,一切都是证据的问题,而不是人的问题。
好在,不管怎么样,结果是好的。
郑金才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五年的牢狱,五年的维权,终于有了结果。
那些程序辩护的努力,没有白费,它们最终都变成了实体上的 “证据不足”,变成了判决书中的 “被告人无罪”。
这就是我们的刑辩律师,在当下的环境里,能做的最好的事情:我们拿着最锋利的剑,去劈开那些违法的壁垒,然后把剑藏起来,拿着最温和的盾,去要一个最朴素的结果:无罪。
希望未来,有一天,我们不用再藏着掖着。希望有一天,程序违法,也能堂堂正正的,成为无罪的理由。
希望那一天,我们不用再把剑藏起来,因为那时候,我们已经不需要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