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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巩义市宏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 ·24”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郑州市应急局
https://public.zhengzhou.gov.cn/D300403X/9901580.jhtml
2025 年 9 月 24 日 13 时 53 分许,郑州市巩义市巩登路夹津口镇卧龙村岸河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3 人死亡、1 人受伤,车辆受损,直接经济损失 285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于 10 月 13 日成立由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和巩义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9 · 24”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郑州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工作挂牌督办。
为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郑州巩义市宏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9 · 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无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违法驾驶超载货运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货运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失,货运源头单位不履行源头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9 月 24 日 12 时 8 分,巩义市宏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李*义驾驶豫 A3758V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商混站出发,向巩义市夹津口镇卧龙村岸河道路工程工地运送预拌混凝土。
豫 A3758V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出发后,先沿巩义市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 S235,然后沿省道 S235 行驶至夹津口镇,转至巩登路行驶。13 时 53 分许,行驶至巩登路夹津口镇卧龙村岸河路段一处急弯道路右转时 ,遇对向驶来的张*阳驾驶的豫KDG0872 小型轿车(载乘郭*来、冯*利),李*义急打方向避让,致使所驾车辆侧翻,车体砸压于豫KDG0872 小型轿车之上。路人发现后,立即拨打 110、120、119 电话求救。
接到事故报告后,郑州市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巩义市积极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伤员救治和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巩义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实施交通管制,控制事故现场,组织公安、消防、卫健、交通等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被困人员郭*来被救出后送医治疗,随后李*义、张*阳、冯*利陆续被救出,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23 时 20 分,事故现场勘查及证据固定完成,交通恢复。
整个应急处置过程响应迅速,处置措施科学、及时高效,最大限度减少了损失和影响,未发生次生事故。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巩义市宏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与3 名死亡人员和 1 名受伤人员家属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到位,受伤人员出院,整个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事故造成李*义、张*阳、冯*利 3 人死亡,郭*来 1 人受伤,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 285 万元。
1.巩义市宏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亮运输公司),成 立 于 2016 年 10 月 24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10181MA3XEJNU20,法定代表人:张*明,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投资),营业期限: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长期,住所: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等。登记机关: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4 年 6 月 13 日。
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豫交运管许可郑字 410181016381 号,业户名称:巩义市宏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大型物件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证件有效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9日。核发机关:巩义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4 年 12 月 20日。
2.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亮建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0035790T,法定代表人:周*宏,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3 年 1 月 7 日至长期,住所:巩义市站街镇大黄冶村,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括水泥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用石加工;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特种设备出租;机械设备出租;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耐火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许可项目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登记机关: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2 年 8 月 10日。
该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编号:D341050658,企业名称: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巩义市站街镇大黄冶村,资质类别及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发证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2023 年 12 月 25 日。
3.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亮建筑公司)。成 立 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10181590807188B,法定代表人:张*亮,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2012 年 2 月 22 日至长期,住所:巩义市新兴东路,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及消防设施工程安装;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经销-五金、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石材、机电设备;加工混凝土;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服务。登记机关: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4 年 3月 5 日。
该公司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编号:D341056520,企业名称: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巩义市新兴东路,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发证机关: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2024 年 9 月 6 日。
该公司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编号: (豫)JZ 安许证字〔2013〕000189,企业名称:河南省宏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巩义市新兴东路,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 年 7 月 4日至 2028 年 7 月 4 日。发证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2025 年 7 月 4 日。
宏亮运输公司为宏亮建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拥有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罐车)14 台,牵引车 8 台,半挂车 8 台、渣土专用车 16 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设一处、二处,其中一处负责渣土车管理,负责人为周*振;二处负责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罐车)、牵引车和半挂车管理,负责人为张*明,车队长为李*章,安全员为刘*盈。
宏亮建材公司拥有一座商混站,主要生产商品混凝土,为巩义市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该公司总经理为张*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生产经理(商混站站长)为雷*彬,负责公司日常生产和站区管理工作。
宏亮运输公司日常办公、监控平台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罐车)停放均在宏亮建材公司商混站站区内,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同为张*明。宏亮运输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为宏亮建材公司生产经理(商混站站长)雷*彬,副组长为宏亮运输公司车队长李*章,安全员为刘*盈,组员有白*松、郝*龙。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罐车)日常管理分工为:站区内由宏亮建材公司负责,站区外由宏亮运输公司负责。
1.豫 A3758V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巩义市宏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巩义市北山 口镇 山川村 ,使用性质 : 货运 , 品牌 型 号 :唐 鸿 重工牌XT5315GJBSXE,车辆识别代码:LZGCR2R64LX143009,发动机号码:1020S032866,初次注册登记日期:2020 年 11 月 7 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 年 11 月 30 日。核定载人数:2 人,实际载人数:1 人。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4000kg,核定载质量: 16870kg。外廓尺寸:10070 ×2550 × 3990mm。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5 年 10 月 29日。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机关: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证日期:2020 年 11 月 7 日。
车辆“道路运输证” ,编号:豫交运管郑字 410181021554号,业户名称:巩义市宏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巩义市北山 口 镇 山 川 村 , 车 牌 号 码 : 豫 A3758V , 经 营 许 可 证 号 : 410181016381,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吨(座)位:16.87,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车辆尺寸:10070mm × 2550mm × 3990mm,发证日期:2025 年 3 月 26 日,有效期至:2028年 11 月 20 日。核发机关:巩义市交通运输局,审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经调查,该车核定载质量:16870kg,事发时实际载质量: 28990kg,超载率:71.84%。
2.豫 KDG0872 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张*阳,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6 年 10 月 31 日。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终止日期:2025 年 9 月 26 日,商业险终止日期:2025 年 11 月12 日。
1.李*义,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准驾车型:A2,证号:410181********5515,豫 A3758V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许可证。在事故中死亡。
2.张*阳,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禹州市*乡*村,准驾车型:C1D,证号:411081********7650,豫 KDG0872 小型轿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3.冯*利,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身份证号:411081********7659。豫 KDG0872 小型轿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4.郭*来,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身份证号:411081********725X。豫 KDG0872 小型轿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事故现场位于巩义市巩登路夹津口镇卧龙村岸河路段,该路段地处山区,总体呈南北走向,线形曲折、弯道较多,纵坡坡度显著。路面采用沥青铺装,全宽 7m,其中机动车道有效宽度为6.2m,为双向两车道布局,车道间施划有中心实线进行分隔。道路外侧边缘设置有连续性金属防护护栏。该路段双向均设有陡坡、连续弯道等警告标志,并配备鸣笛提示、震荡带及限速 15km/h标志, 以保障行车安全。
该路段杂草侵路问题比较严重,事发弯道设置的凸面镜在事发前已损坏,未能及时维修更换。
2025 年 9 月 24 日郑州国家基本气象站数据显示:巩义当地气温 10℃-21℃ , 天气晴朗。
1.事故当事人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情况
(1)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郑)公(司)检(理化)字〔2025〕2510890 号《检验报告》证明:李*义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郑)公(司)检(理化)字〔2025〕2510891 号《检验报告》证明:张*阳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事故当事人吗啡、苯丙胺、氯胺酮成分检验鉴定情况
(1)河南文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豫文正〔2025〕毒鉴字第 839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义头发中未检出可待因、3,4-亚甲双氧乙基丙胺(MDEA)、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
(2)河南文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豫文正〔2025〕毒鉴字第 840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阳头发中未检出可待因、3,4-亚甲双氧乙基丙胺(MDEA)、大麻二酚和大麻酚成分。
经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人员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意见如下:
1.李*义符合交通事故致外力压迫胸腹部窒息死亡。
2.张*阳符合交通事故致外力压迫颈胸部窒息死亡。
3.冯*利符合交通事故致外力压迫胸腹部窒息死亡。
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豫河大司鉴中心〔2025〕痕鉴字第 233 号)显示:
1.豫 A3758V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系统装置齐全,各部件完好、连接正常,整车制动系统未见异常。
2. 豫 A3758V 重 型 特 殊 结 构 货 车 事 故 时 行 驶 速 度 约 为29km/h,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15km/h)。
3.豫 KDG0872 小型轿车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29.1km/h,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15km/h)。
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查、认定:
李*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张*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李*义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阳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冯*利、郭*来无事故责任。
李*义驾驶严重超载、超速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行经一处急弯道路右转时,遇对向严重超速驶来的张*阳驾驶的小型轿车,李*义急打方向避让,致使所驾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失控向左侧翻,车体砸压于小型轿车之上,造成较大亡人事故发生。
(一)超载运输。豫 A3758V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混凝土,核定载质量 16870kg,实际装载质量 28990kg,严重违法[1][2][3]超载运输。
(二)超速行驶。豫 A3758V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豫 KDG0872小型轿车在事发时行驶速度分别约为 29km/h 和 29.1km/h,均违法[4][5]超过该路段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 15km/h。
1.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双重预防机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6] 、第五条[7] 、第二十一条[8] 、第二十二条[9]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10]及《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11]之规定,没有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没有构建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法定职责不清楚,甚至推卸责任,未真正做到全面负责,未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各个岗位,对车辆存在的超速、超载等问题长期默许、纵容,导致风险辨识管控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 日常安全管理形同虚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 ,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 ,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 3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40 公里 ;( 二 )同方向只有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 、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2][13]和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14]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15]之规定,作为运输单位,既没有设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也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成立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竟为宏亮建材公司管理人员,对宏亮运输公司业务不熟悉,且仅负责宏亮建材公司商混站内的车辆管理。安全员兼职负责车辆调度等工作,工作重心实际在调度而非安全,且所谓的安全工作仅仅是查看路线、口头提醒。主要负责人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缺乏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四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1]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是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单位。因而 ,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些单位必须成立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里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3.未严格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16]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18]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19]之规定,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15]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专业运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专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机构 ,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录用驾驶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 ,应当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专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建立安全行驶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 ,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 个小时。
[19]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没有严格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混乱,存在代签字等问题。无法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必需的应急处置措施,也就无法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4.违法出租承租车辆,录用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2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21] 、第二十二条[22]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2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24]之规定,将混凝土运输车辆出租给不具备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宏亮建材公司,且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在双方管理层默许纵容下,混凝土运输车辆超装成为常态。未经资格审核,录用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事发车辆驾驶员),且未经主管部门对其有关货运法律、法规等知识考核合格,驾驶货运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活动。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二 )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 二 )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23]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4]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5.违法超速超载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失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26]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27] 以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8] 、第二十三条[29]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0] 、第二十五条[31] 、第二十六条[32]之规定,未认真开展过超载管理,公司只安排项目混凝土总需求量,具体每车装载量由驾驶员个人决定,虽口头禁止但无任何实际管控措施,车辆超载成为常态。未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事发时无人在岗监控,事发车辆动态监控不在线,对车辆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的管控成为空谈。最终导致超速、超载重大事故隐患[33]得不到及时、彻底整改。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2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27]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28]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29]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 二 )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30]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 ,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 ,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3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 、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3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作为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34] 、第八条[35]之规定,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监督车辆合法装载,未制止违法超载运输车辆出场,货运源头超载管理失控。
作为宏亮运输公司的全资法人控股股东,未能督促并确保[36]下属子公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缺位,对下属子公司运营中长期存在的超速、超载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失管。
作为巩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机构,承担着巩义市道路等运输行业行政检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规范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对辖区普通货运领域安全监管不力[37] [38] [39]。在对宏亮运输公司检查中发现的教育培训签到造假、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未打开等问题仅做口头提醒,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也没有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交相关案件。
[33]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 ”(超速 、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 ,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 10 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 …
[34]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从事煤炭、刚才、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 、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 二 )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实时、准确将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信息传输至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 、出具装载证明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等级、统计制度和档案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5]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 ;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作为巩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着巩义市道路等运输行业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政执法工作,对辖区普通货运领域违法超载监管不力[40] [41] [42] [43]。除年初签订《货运源头单位合法装载承诺书》外,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的最低比例(10%)进行抽查,截至事故发生,20 家货运源头单位三年来共检查 7 家。未严格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未严格落实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合治超执法工作开展不到位。
[37]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8]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39]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 ,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42]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43]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九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 、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实施联合惩戒。
作为巩义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依法[44][45]开展对辖区货运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超载治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未严格依法[46][47]健全实施辖区道路运输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对巩义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巩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问题失察。
负责巩义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工作,未严格依法[48][49][50][51]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治超执法工作开展不到位。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47]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完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 ,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48]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9]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 、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1]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并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负责夹津口镇辖区内乡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未严格依法[52][53][54][55][56]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养护工作,未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及时发现、整改事发路段存在的凸面镜损坏、杂草侵路等问题,未能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未能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没有严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李*义,豫 A3758V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52]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53]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54]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 ,沿线设施齐全,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5]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三条: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 ,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 、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6]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张*明,宏亮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宏亮运输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57]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58]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 2024 年年收入 6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章,宏亮运输公司车队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59]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60]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 2024 年年收入 3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刘*盈,宏亮运输公司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61]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62]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 2024 年年收入 3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二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
[58]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九条第( 二 )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罚款 ;… …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条第( 二 )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至 40%的罚款 ;… …
4.雷*彬,宏亮建材公司生产经理(商混站站长)。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6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64]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 2024 年年收入 3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宏亮运输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65]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66]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 11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条第( 二 )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至 40%的罚款 ;… …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条第( 二 )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至 40%的罚款 ;… …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二 )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6]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五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重伤 ,10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宏亮建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依法履行货运源头管理职责,导致货运源头超载管理失控。建议由巩义市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3.宏亮建筑公司,未依法履行对下级公司的督促、协调、管理职责,对下属子公司运营中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失察失管。建议由巩义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
4.建议责成巩义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巩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巩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向巩义市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巩义市交通运输局向巩义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建议责成巩义市人民政府向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等材料移交郑州市监察委员会,由监察机关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巩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科学统筹发展与安全“两件大事”,坚决做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巩义市交通运输局要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谋划研究,在优化营商环境和严格规范执法之间找到平衡点,切实深入排查整治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顽疾,确保货运企业管理有序,营运车辆可控在控。要以超限超载为重点,全面加强货物源头管控,严查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行业秩序平稳,对长期超限超载单位要加大处理力度,倒逼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货运企业准入与监管,对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建材公司等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常态化巡查和突击检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放行超载车辆的企业,依法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运营资质。推行货运运单制度,要求源头企业在车辆出场时,如实填写并出具货运运单,明确记录货物种类、载重、车辆及驾驶人员信息,作为途中检查的依据。安装监控设备,强制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在出口处安装合格的称重检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实现24 小时远程监控,从根源上杜绝超载车辆出场上路运营。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交警部门应立足路面,通过严格执法和动态监管,形成强大震慑力。一是开展常态化与专项化相结合的路面整治。设立固定与流动治超点,在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频繁通行的重点路段、时段,设立固定治超检测站,并组织机动小队开展流动执法,打破违法者的侥幸心理。开展“百日攻坚”等专项整治行动,定期联合交通、城管等部门开展针对重型货车、特别是混凝土搅拌车的联合执法行动,集中力量严查超载、超速、闯红灯、非法改装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实施精准化、信息化查缉布控。利用交通卡 口、电子警察等数据,分析超载车辆的出行规律和行驶路线,实现“情报指导勤务”,提升执法的精准度和效率。三是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与违法处理。严格驾驶证管理和记分制度,对查获的超载驾驶员,严格依法予以罚款、记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超载的驾驶员,组织进行强制性的交通安全学习和考试。
宏亮运输公司和道路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业务能力提升,具备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做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要严格驾驶员入职条件,确保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要深化事故案例教育警示工作,强化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压实驾驶员执行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文明驾驶的岗位职责。
宏亮建材公司要认真履行货运源头单位职责,坚守装载红线,要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监督车辆合法装载。通过严格执行“一车一票一单”制度,并利用出口地磅与管理系统联动等技术措施,利用技术手段形成硬约束,确保超载车辆无法出场。
宏亮建筑公司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坚决杜绝以纸面材料替代日常安全管理,切实将各项工作职责、规章制度落实各个岗位和人员。要加强对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为彻底整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乡镇政府应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并建立长效机制。短期内,要紧急修复安全设施,在全镇视线不良路段安装符合国标的凸面镜,全面清理路面杂草和堆积物,并在隐患消除前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加强预警。长期层面,建立常态化巡查养护制度,明确责任人与巡查周期,实行问题台账管理。开展全域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治理,建立“一患一档”并限期整改。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对内强化责任意识,对外普及安全知识,并与交警部门联动整治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乡镇政府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将道路安全纳入考核,设立群众举报渠道,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事故的严肃问责,切实构建起“巡查-整改-监督-问责” 的全链条管理体系,全面提升道路安全水平。
交警、交通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宣传,提高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意识。一是要结合典型案例,向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二是及时将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行为抄送给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要发挥多种媒体的优势,利用新闻媒体资源、宣传栏、公路电子显示屏等宣传阵地,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广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工作。
郑州市应急局 老黄说交通 2026年3月24日 10:05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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