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吴海龙虚构国企内推诈骗18万司法与刑事风险分析
2025年11月8日,郑州吴海龙(18838059633)户籍是信阳光山县以甲方身份与乙方某女士签订《学员一站式精准就业咨询服务协议》。协议核心约定包括:甲方为乙方提供河南中天高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恳请贵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阎伟同志关注此舆情,有社会不法势力,吴海龙(18838059633)利用贵公司名号搞诈骗】等国企相关单位的就业推荐服务,服务内容涵盖简历修改、网申指导、职位内推等全流程求职辅助;乙方需支付总计18万元的职业咨询服务费用;甲方承诺3个月安置周期内“安置不成功,全额退款”,并保障乙方可享有目标单位正式员工的全部薪酬福利与晋升体系。吴海龙的行为并非合法就业咨询服务,以国企内推为核心卖点,虚构可绕过国企公开招录,有内部渠道,以高额费用为对价向求职者做出保入职承诺的欺诈行为。百度和中国判决文书网梳理类似案例众多,虚构国企入职名额骗取财物,触发民事、行政、刑事三重法律风险,严重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和国企招录公平性。合同欺诈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相对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相对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国企招录,严格遵循事业单位规定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逢进必考”,笔试、面试、体检、公示等全流程均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存在所谓“免笔试、内部直推、内定入职”的合规渠道。吴海龙作为服务提供方,对此明知却仍向求职者作出“内推进国企”的核心承诺,本质上是故意虚构履约能力与服务核心内容,完全符合民事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类就业服务合同中,“内推渠道”与“保入职承诺”是求职者支付高额费用的核心对价,若服务方自始不具备该履约能力,不仅构成欺诈,同时构成根本违约。受损害方既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已付费用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等损失;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合法的就业咨询服务,仅限于求职技能提升、公开岗位信息推送、合规简历优化等辅助性服务,凡是承诺可通过“内部关系”“特殊渠道”绕过用人单位法定招录程序的服务,均超出了合法就业服务的范畴。此类约定因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应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本案中,吴海龙以个人名义与求职者签订协议、收取18万元高额服务费用,若其未取得合法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质,即构成无证经营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即便其挂靠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业务,其虚构内推渠道、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的行为,也违反了《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27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发布虚假就业信息、实施欺诈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恳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素梅同志关注此舆情。本案中18万元的涉案金额,已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吴海龙(18838059633)将面临高额罚款与违法所得全额没收的行政处罚。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涉就业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核心要件,若行为人自始不具备履约能力,却虚构核心事实骗取高额费用,事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履约、拒不退款,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国企内推虚构打点费、运作费诈骗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吴海龙承诺的“国企内推保入职”自始不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其收取的18万元服务费用,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若其存在失联、拒不退款、未实际开展任何与承诺岗位相关的对接工作、向多名求职者实施同类欺诈行为等情形,将被依法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若行为人仅提供了基础的简历修改、面试辅导等服务,仅夸大了内推效果,属于民事欺诈范畴;但若行为人完全虚构内推渠道,以“保入职、免笔试、内部名额”为核心卖点收取高额费用,即便协议中约定了“安置不成功全额退款”,也不能阻却诈骗罪的成立——“退款承诺”本质上是骗取被害人信任、完成财产处分的手段,而非真实的履约意愿。
此类案件中,民事途径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维权方式,核心在于证据固定与权利主张的精准性。第一步,全面固定核心证据,包括案涉服务协议、转账付款记录、与吴海龙的微信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目标国企发布的公开招录公告(证明其不存在所谓内部推荐渠道),同时核实吴海龙的主体信息与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第二步,发送书面催告函,向吴海龙明确其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全额退还18万元服务费用,同时告知其拒不退款将触发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若协商无果,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吴海龙全额返还服务费用,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维权合理支出等损失,庭审中重点举证吴海龙的欺诈故意与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核心事实。求职者在民事维权的同时,可同步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海龙住所地的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投诉电话为0371-67439828提交书面投诉材料,举报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发布虚假就业信息、实施欺诈性就业服务的违法行为,要求人社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的调查结果与行政处罚决定,可直接作为民事诉讼中证明吴海龙违法欺诈行为的关键证据,形成民事维权与行政监管的联动,对吴海龙形成双重压力,推动纠纷快速化解。若吴海龙出现失联、拒不退款、同时向多名求职者实施同类欺诈行为、完全未提供任何约定服务等情形,求职者可整理全部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刑事报案。报案时需重点提交两类证据:一是吴海龙虚构国企内推渠道、作出无法实现的保入职承诺的证据,二是其收取高额费用后无实际履约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退款的证据,以此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一旦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可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追缴涉案赃款,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企招录的法定程序,明确“内推保岗”“免笔试入职”等宣传均为骗局。毕业生要避免“走捷径”求职心理,从源头提升求职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应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恳请郑州市委网信办张永主任关注此舆情)。针对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上大量出现的“国企内推”“保入职”等虚假宣传内容,开展常态化清理整治,关停违规账号;针对无证经营的求职中介机构与个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性就业服务等违法行为,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民事审判中,对此类欺诈性就业服务合同,依法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全面支持求职者的退款与赔偿诉求;刑事审判中,对构成诈骗罪的此类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发布典型案例,发挥司法的指引和震慑作用,让潜在的欺诈行为人明确行为的法律边界。国有企业招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严格的程序保障,不存在所谓的“内部捷径”与“花钱买岗”的空间。郑州吴海龙(18838059633)虚构国企内推事实、收取高额服务费用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合同无效、全额退款的民事责任,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更可能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承担严厉的刑事处罚。对于广大求职者而言,应摒弃“走捷径”的求职心理,通过国企官方网站、正规招聘平台等官方渠道获取招聘信息、投递简历,切勿轻信“内推保入职”的虚假宣传,避免落入求职骗局。一旦遭遇此类欺诈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民事协商、行政投诉、刑事报案的多元路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恳请郑州市委网信办张永主任关注此舆情,督促涉及国企河南中天高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潜在风险,督促有关部门约谈吴海龙(18838059633),核实基本情况,避免舆情持续进一步发酵。恳请郑州二七分局毛伟民局长关注辖区吴海龙(18838059633)涉嫌诈骗舆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