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嘿,新同学(老同学也一样),欢迎翻开这本“校园生存指南”——哦不,是《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别急着打哈欠,先听我说:它不是什么“紧箍咒”,也不是想限制你的快乐,它更像是一张藏宝图,帮你在大学这座迷宫里走得更顺、玩得更溜。我们希望你在这里既能放飞自我、追逐梦想,也能避开那些可能让你“翻车”的坑。
这份规定里的每一条,背后都藏着一句潜台词:“我们关心你。”不管是课堂、宿舍,还是食堂、操场,规则是为了让所有人的小日子都过得舒坦,让你在自由和边界之间找到最舒服的姿势。
那么,准备好了吗?花几分钟读一读,你会发现——原来规定也可以这么接地气。
01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郑州大学有关成绩考核管理办法和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相关规定限制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休学年限依据郑州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按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按照郑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退学证书。具体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02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处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及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参加以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具体根据郑州大学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03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一年期限,到期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除有特殊规定外,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信息管理学院学生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结合学院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档案学、图书馆学等专业领域的具体培养要求,恪守学术规范,积极参与专业实践与创新活动,维护学院良好学风与育人环境。
完整学生管理规定详情请查看: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docx




“信”学党语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及时有效回应群众需求和关切,用心用情办好民生实事,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2025年1月27日,习近平在二〇二五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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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 许立敏
三审| 刘东楠
复审| 孟浈浈 王超
初审| 付欢 余淼 周子杰
编辑| 陈义然
文字| 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