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与西安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陇海路2条道路综合改造工程NO.2陇海路(嵩山路—钱塘路)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二七发统审批〔2019〕3号,资金来源为区政府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签约合同价27480285.21元。协议对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其中付款办法约定:人员、机械、设备进场且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后支付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完成总工程量70%时付至合同价款40%;项目整体完工付至70%;结算审计完毕并完成移交手续后付至97%;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剩余3%(无息)。
合同签订后,实际施工人刘先生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严格按照约定推进工程,按期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至目前仍拖欠工程款1900余万元,且长期以未审计为由拖延结算,导致实际施工人资金链持续紧张,经营陷入困境。

刘先生表示,工程早已投入使用并完成验收,所谓“未审计”只是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借口。六年间,他多次前往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催要款项,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诿,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自2025年起,刘先生通过网络发文披露拖欠情况,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直至2025年底,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才作出回应,却仅提出支付11万元的方案。面对上千万拖欠款、六年资金占用成本以及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刚性支出,11万元的象征性支付完全无法解决实际问题,遭到刘先生拒绝。
从法律层面看,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合同约定的前三次付款条件均已成就,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长期不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即便合同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审计、不推进结算,也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合法理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施工方有权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支持。此外,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影响政府公信力。
六年拖欠、千万欠款、11万元打发式支付,不仅让实际施工人承受巨大经济压力,也暴露出部分行政部门履约意识淡薄、漠视民营企业权益的问题。政府工程本应带头信守合同、规范履约,而长期拖延付款、敷衍了事的做法,既违背契约精神,也损害政府形象。
刘先生希望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正视违约事实,立即停止以“未审计”为由恶意拖延,限期完成结算审计,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拖欠的1900余万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对六年拖款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呼吁郑州市二七区政府介入督查,督促相关部门履行合同义务,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修复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