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12 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80 万元,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刘某某人民币 80 万元,借款期限为 3 个月(2019 年 9 月 12 日至 2019年 12 月 11 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 3%。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当天,原告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 80 万元。当天,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刘某某人民币 80万元,并列明收款账户。当天,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对上述借款情况进一步约定。借款到期后,原告就案涉借款多次向被告催要,分别于 2021年 3 月 4 日、2023 年 1 月 13 日、2024 年 4 月 3 日向被告送达纸质《通知》一份,被告均签字接收并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还款。上述案情来自于平台合作的朱律师进行投稿,对于本案的庭审过程中的要点,按照朱律师的意见可分为数部分:庭审要点
(刘某某诉某红案)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原告提交合同、收据、转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经根据借款合同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出具收据予以证明。在债务到期后的催告通知上,被告也均签字予以确认;虽借款合同出借人未签字,但在2024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的《催告通知》上有原告签字,且被告签字按手印再次对债务进行确认,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二、本案诉请的本金和利息金额。利息计算依据,从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按照合同成立时的LPR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债务诉讼时效于2021年12月11日届满,刘某某分别于2021年3月4日、2023年1月13日、2024年4月3日分别催告某红,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尚未届满。
四、刘某某出借资金来源合法且系自有资金。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出借资金存在经常性、反复性以及出借对象的不特定性的证据,原告不具备职业放贷人的特征。
1.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每次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进行了催要行为,则诉讼时效中断,以催要之日起始重新计算两年时间2.民间借贷案件利息最高约定,2020年8月20日前为24%最高支持合法利率,该日期以后为最高4倍lpr利率计算。3.虽然在最开始可能因其余原因造成相关证据不足,但是可以通过补手续或向债务人确认等情形,进行证据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