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 限制范围要具体。依据《指引》第十条规定,限制从业范围应当限定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企业应当尽可能对限制从业企业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有条件的可列明竞业限制企业名录,避免模糊表述(如“不得从事相关行业”)。
举个例子:某市一家主营企业管理系统开发的软件公司,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仅模糊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不得从事软件行业”,则该约定因范围过宽,在劳动争议中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限制地域要合理。依据《指引》第十条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应当与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相符,无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约定全国或全世界。约定范围为全国或全世界的,需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如企业业务遍及全国、商业秘密具有全球竞争力等)。
举个例子:一家仅在省内开展建材销售业务的企业,若约定劳动者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同类业务,因地域范围与实际业务不匹配,通常被认定为无效。除非企业能举证证明其业务遍及全国,并在协议中充分说明理由。
3. 限制期限为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