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郑州刑事律师王丽成功案
组织卖淫罪成功无罪辩护,检察院阶段法定不起诉。左右滑动可查看完整版
核心点就在于我的当事人所在的养生馆没有刑法定义上的“卖淫”行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说该案能够成功做到无罪辩护,离不开某某检察院检察官切实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少捕慎诉的原则”落到了实处。
案情:我的当事人入职时间短,只干了7天,做的是一些外围的工作,只招来了五六个客人,工资也没有拿到就被抓获,前期以“组织卖淫罪”被拘留,本律师会见之后,认为根据我的当事人的工作,应该定性为“协助协助组织卖淫”,就写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7天后公安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第11个月时转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复印卷宗之后认为当事人所在会所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再次写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应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应随意扩大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概念,请求不起诉,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采纳了本律师建议,对当事人及同案犯均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最后只进行了行政处罚。
另外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的,没有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大家来讨论一下,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和行政处罚法的“卖淫嫖娼”的区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