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筑牢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理论体系根基,4月22日晚19:00,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第13期“公益诉讼学术沙龙”如期举行。本期沙龙以“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概念解读”为主题,由2025级公益诉讼博士生白佳正主讲、2024级公益诉讼博士生闫占飞主持,广大师生齐聚一堂,共话理论热点,碰撞思想火花。
主讲环节,白佳正从研究述评、概念解读、概念证成、适用规则、案例解析五个维度,对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系统性研究,梳理理论争议、明确核心内涵、论证制度正当性、细化适用规范,并结合实践案例深化理论认知,为该制度的完善与落地提供了学理支撑。
与谈环节,多位博士生围绕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适用边界及其与既有机制的衔接提出补充观点。2023级博士生陈鹏认为,刑法中的危险犯、民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以及行政中的重大行政决策等均体现了预防性理念,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应重点关注权力行使边界,并可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益诉讼联系起来思考。2023级博士生刘继汉指出,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当性源于防范公共利益损害风险,但其适用不应与既有保护机制发生冲突,应综合考量风险程度与行政行为成熟性。2024级博士生潘新赐提出,可从是否属于强预防性领域、公共利益是否面临重大风险、行政行为是否具备“成熟性”三个方面把握适用条件。2025级博士生黄浩哲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演进指出,该法典删除了预防性公益诉讼规定、转而引入禁止令制度,有必要论证在环境保护领域是否存在禁止令难以解决而需借助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加以应对的情形。
点评环节,老师们从理论层面对讨论作了进一步提升与拓展。肖冲老师指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提起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仍需从理论上进一步论证其设立的必要性,关键在于说明其所应对的问题是否为现有机制所无法有效解决的。苏炜杰老师强调,在概念论证中应结合部门法中的权威学说,避免仅凭主观界定;同时指出,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本质上属于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下具有重要意义,但研究中应重点把握检察机关履职边界问题。
此次沙龙内容扎实、讨论充分,拓展了师生对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深度。未来,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将继续以“公益诉讼学术沙龙”为重要载体,推动公益诉讼理论研究走深走实,为完善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助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高校智慧与学术力量。
(供稿人:潘新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