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即五一节前的最后一天,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完涉黑案的庭审。该案为荥阳当地某村委几近被集体打包定为黑社会,经过上级指定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截至目前该案在庭前会议后,正式庭审的第二周也结束了。程序进展到质证环节,笔者代理的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除了涉黑的帽子罪名外已质证完毕。在此前包括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发问及质证阶段,出现了很多问题。公诉机关中原区检察院的公诉人基本在选择性回应,笔者将其称为例行完成起诉任务的“应付式公诉”。整个庭审程序在几乎没有冲突和波澜的躺平式推进。尽管辩护人在庭审中给出了详细的剖析,在发表意见后也产生深深的失望。对于这类涉黑案件,仅在庭内摆事实讲道理的辩护有用吗?
对于这类案件,庭内针对公诉人及法官摆事实讲道理,毫无疑问作用极其有限。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成分的常规案件,法庭内摆事实讲道理,法理、事实及逻辑阐述清楚,甚至做个认罪认罚确实也可以。但对于这类疑难复杂的,审核决定均有特殊程序的案件,在庭内说破大天喊破喉咙可能也不能起太多作用。主审法官在庭前会议程序中,不经意间的那句“这个案子我得向上级领导汇报下”,道出了底层逻辑。通常这类案件由于省级司法部门核查决定。那么法官都直接决定不了案件的结果,对法官做再清楚的辩护又有何用呢?这也是为何当庭内出现诸多程序性违法时,笔者当庭提出向政法委反映后,公诉人及法官无动于衷的原因。参与案件讨论的机关也包含政法委在内,甚至有政法委人员可能还在看庭审直播。
一言以蔽之,对于这类案件优先要“讲政治”。整个庭审的感触就是,你辩你的,我诉我的,该怎么判怎么判。程序问题及实体问题,统统需要给“讲政治”让路。在辩护人提到排非,案件同步录音录像有严重问题时。明明法律规定的清清楚楚,公诉机关用一堆侦查机关出具的盖章“情况说明”自我作闭环解释。针对辩护人提到的问题,公诉人或选择性回应,或根本不回应,仅片面找到对其有利的法律解释,且还是第一层面不是很深入的相关规范。找不到法律依据时就用常规常理敷衍,但事实上相关的法律规定清清楚楚。当然这些问题也普遍存在于涉黑涉恶类案件中。庭审中仍然出现了常规的没有被害人及证人出庭,对着一堆不知真假的纸质证的情况。尽管笔者发表完质证,但内心很沮丧。
很多并没有高认知的村民,有的罪名涉案总金额甚至仅有几万,村民仅仅在其中的一个小环节。就这样被打包到罪名中。之前有的事对于村领导都给完了警告惩戒,可能给个行政处分就完事了。甚至很多年前的小事,即便认定为罪名,结合具体事实及金额等,应该都过了诉讼时效。结果又被返回头核查出来做处理。此前参与纠纷处理的民警在接警记录中给出了明确建议,也有公安局领导在后面签字,让双方去打官司协商处理。但在涉黑案立案启动后该民警又出具了奇怪的情况说明,称自己当时年纪小经验少。以及还出现了一些让村民证实村委成员是黑社会的描述及表态的专业用语,客观而言该类表述对于没啥高认知的普通村民来说,完全不符合逻辑及常理。现实中这也是侦查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常见“套路”。
就笔者代理的被告人而言,他仅仅是村委的一名普通会计。事实上对于涉案事实完全没有决策权限,在其中也没有获利,仅是听从安排履行会计的职责的小角色。在开庭前有次会见他时,和他讨论了是否做认罪的选择,当时他哭着说坚决不认,认为自己太冤枉了。笔者很少见过这么坚决的回复。这是一名普通村民最朴素价值观的认知,是内心深处生出的对司法不公最强烈的抵抗。第一被告人在庭上时也曾提到,有的事确实有,明明就是小事,但被扩大了一百倍。客观而言,合议庭确实也相对充分地让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意见。没有出现强推庭审等严重问题,尽管庭审中有不少程序性违法。但这样的庭审有意义吗?仅在庭内摆事实讲道理的程序内辩护有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