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以下简称公共收益)的收入、使用、公示以及监督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一、公共收益管理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为管理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人是公共收益代管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公共收益管理单位。
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是公共收益管理单位。
二、公共收益的收入来源
公共收益的收入来源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金、旧设施设备残值等;
(五)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共场所进行租赁或者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行经营产生的收益;
(六)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七)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
(八)公共收益的孳息;
(九)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公共收益的获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
三、公共收益的支出范围
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支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二)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四)补充物业服务费用或公共能耗费用等合法支出;
(五)委托第三方的记账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
(六)购买房屋、电梯等综合商业保险费用;
(七)用于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四、公共收益的公示与监督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收益存储银行名称、账号、余额等;
(二)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的项目、金额等相关明细内容;
(三)公共收益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情况。
相关公示材料应留存备查,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
业主可持能证明其业主身份的相关资料,申请查阅公共收益的合同、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在7日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