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郑州市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重点案件。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发布2026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5年6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监控发现,荥阳市机动车××检测站2025年2月24日对豫A76XXX前置前驱车环保检测时,放宽检测方法,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不符合国标GB18285—2018条款6.3.6的规定;通过查看检测报告单还发现豫A76XXX等5辆属不同型号、不同发动机型号车辆,检测时间不同,但报告单显示CALID:23067LMNOP8345TU CVN:D3D45056,576C6D6E信息一致,不符合逻辑。该单位使用了OBD作弊器伪造了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11月9日,我局对该单位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32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5年10月2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对郑州××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使用OBD作弊器干扰车辆正常OBD检查的方式,使8辆OBD不合格的机动车通过检验,并出具了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导致8台不同品牌、型号的机动车CALID码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相关规定,为8辆机动车出具的合格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属于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根据该单位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1月28日,我局对该单位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上述典型案例表明,任何企图通过技术作弊、数据造假蒙混过关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我们郑重提醒:守法经营才是长远之道,侥幸心理终究法网难逃。让我们携手共建诚信、规范、绿色的机动车检测环境,为推进郑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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