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层次融合,促进本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
第五条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孵化器的管理工作,督导孵化载体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市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实际从事1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运营主体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址一致。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三)拥有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有较强资源整合与链接能力;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技术服务、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科技服务相关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占比不低于8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每年组织创业导师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技术、市场、经营、管理、商务等方面培训和指导不少于30家次。
(四)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20家(团队占比不高于30%),聚焦2个产业链或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40%以上。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占比不少于10%,或不少于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0%。
(五)上年度不少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不低于10%。
(六)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创投基金,或拥有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上年度至少1家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八)上年度至少培育1家在孵企业首次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不少于5%的在孵企业达到毕业企业条件。
(九)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签约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5家,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投融资、财务、法律、科技保险等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郑创投”项目融资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
(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九条支持建设专业服务新兴产业前沿赛道、未来产业领域的载体,聚焦1个产业领域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比例90%以上,近2年每年服务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10家,近2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主体申报市孵化器时孵化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和完成股权投资企业数量等标准可适当降低。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各区级主管部门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区级主管部门按照区域产业方向和需求,通过现场走访申报单位服务创新主体就地转化科技成果实效,对申报载体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实地核查。根据评定结果,形成市孵化器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郑州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部分内容由孵化器运营主体申报时自行确认。
第十三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孵化器认定。孵化器运营主体应提交如下材料:市孵化器认定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主体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对照第六条认定条件提供开展专业平台、资源对接以及创业导师、早期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说明材料,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四章评价管理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围绕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绩效评价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
孵化器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优先评价为“优秀”:
(一)聚焦我市主导产业细分领域深度垂直孵化。由专业孵化机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大型企业、投资机构建设或运营,为在孵企业提供实验室、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应用场景、供应链、市场渠道、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资源支持。
(二)孵化器具备先进的运营模式,并取得突出的孵化成果,成为全国孵化器行业标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当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或上年度专业服务收入(包括技术服务、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企业孵化及综合科技咨询等)占孵化服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三)联动国内外头部投资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资本赋能,当年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并实缴的在孵企业2家(含)以上,或当年直接促成在孵企业获得单笔20万元以上社会资本股权或债权投资达4家(含)以上。
(四)孵化器新引进项目的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为国家高技能领军人才或郑州市高层次人才或郑州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五)开展跨境成果转化孵化,当年度成功引入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人才等的案例不少于2个。
第十五条市孵化器应当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和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所填数据作为年度绩效评价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支持孵化器开展专业服务能力建设、专业孵化人才团队建设、资源对接活动、免费创业空间建设等工作,各区级主管部门可给予相应的匹配。
第十七条市孵化器运营主体(载体名称)发生变更、重组、终止或运营条件(场地位置、面积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区级主管部门报告,区级主管部门对载体发生变化后的相关情形进行实地核查,符合相关载体标准的,报请市科技局审核后予以确认。不符合相关载体标准的,报请市科技局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对连续两次未按规定参加评价或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市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建设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区级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科技局依规处置。
第五章促进发展
第二十条支持孵化器高质量发展。鼓励市孵化器以部级孵化器为目标,对新认定的部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鼓励孵化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
第二十一条挖掘优质项目。鼓励孵化器开展双创活动,联动“郑创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科创领域重要赛事,精准识别优质项目和潜在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及独角兽企业等初创企业,并重点培育。
第二十二条提供空间保障。支持盘活国有低效闲置资产、废旧厂房等空间资源,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型孵化器,应安排约30%的场地,为科创群体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免费创业体验空间;鼓励孵化器建设“郑创驿站”、“OPC(一人公司)社区”,吸纳科研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科创团队入驻创业,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6个月以上免费创业空间体验。
第二十三条强化资本赋能。鼓励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与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通过联合开发定制化金融产品、开展政策宣传与产品推介、组建共保体等方式,为在孵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有效分散经营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财务负担。
第二十四条加强产业协同。发挥各类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促进区域协同。鼓励各区、县(市)立足区域优势与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开放政府应用场景,统筹资金、人才、用地、用房等政策予以扶持,发展特色化、专业化孵化器,并对载体内符合条件的孵化服务人才及团队核心人员落户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条拓展对外合作。支持市孵化器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京津冀地区孵化器业务合作,通过“异地”孵化模式引进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来郑发展,推动技术成果跨区域转化孵化;鼓励孵化器搭建海外业务平台,开展项目“离岸”孵化,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对接国际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等资源,提升孵化器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对探索“异地”孵化、“离岸”孵化设立的“科创飞地”纳入市孵化器管理,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2025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统一纳入市孵化器管理;自本办法施行起至2028年12月31日,未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或重新认定不达标的,其原有市级认定资格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