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信用中国官网公布一则处罚,郑卫计罚﹝2026﹞3号
处罚对象: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处罚日期:2026-04-10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金额(万元):1.5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机关: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还有其他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