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3日,郑州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是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被告是河南曲剧演员王彩旦及其直播平台,案由是王彩旦在直播间演唱曲剧《桑林收子》片段,被指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我在视频号"王彩旦小号"看到,王彩旦本人出庭应诉,情绪激动。视频里她对着镜头说:"我唱了一辈子戏,唱的都是老祖宗传下来的玩意儿,怎么就侵权了?"
一、案件起因:
一场直播引发的官司
事情要从2026年3月说起。王彩旦在某短视频平台直播时,应粉丝要求演唱了《桑林收子》中"齐秋菊桑园救子"的经典选段,时长约8分钟。这段直播被平台自动录屏保存,并在用户转发后广泛传播。
4月初,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王彩旦及其直播平台发送律师函,称其享有《桑林收子》的完整著作权,王彩旦未经许可公开演唱并传播该作品,构成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网传的起诉书王彩旦在视频中表示:"我收到律师函的时候都懵了。《桑林收子》是我们曲剧的传统剧目,我师傅教我的时候,从来没人说过这戏有版权。"
二、庭审焦点:
传统戏曲的版权边界在哪里
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双方围绕三个核心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1. 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
原告方律师出示了国家电影局的备案公示,证明河南省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备案了曲剧《桑林收子》,并提供了剧本改编合同和音乐创作协议,主张其对改编后的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 。
被告方王彩旦则认为,《桑林收子》是河南曲剧的传统剧目,最早可追溯到清末民初,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基本故事情节和核心唱腔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有权表演。
2. 表演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主张,王彩旦演唱的版本包含了其公司改编的全新唱段和音乐配器,并非纯粹的传统版本。而且直播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王彩旦的律师则提出,作为戏曲演员,公开演唱传统剧目是其基本权利,且直播属于非营利性表演,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3. 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原告要求50万元赔偿,依据是其公司为改编该剧投入的制作成本和预期收益。
被告方认为,王彩旦的直播主要是为了与粉丝互动,并未从中获得巨额利润,50万元赔偿明显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
三、行业震动:
地方戏曲演员的集体焦虑
这场官司在河南戏曲界引发了不小的震动。视频号"王彩旦小号"的评论区里,不少戏曲演员留言表示担忧。
一位叫"豫剧李二姐"的用户评论:"现在直播唱戏都得小心翼翼了,生怕唱了哪个改编版就侵权了。"
另一位"曲剧张老师"则说:"传统戏和改编戏的边界太模糊,我们这些基层演员根本分不清。"
老编了解到,近年来传统戏曲的版权纠纷呈上升趋势。2023年,豫剧《程婴救孤》编剧曾起诉多家音像出版社侵权,获赔6.5万元;2024年,河北梆子剧院也曾因作品侵权维权成功,获赔21万元。
但这些案件大多涉及音像出版和商业演出,像王彩旦这样因直播演唱传统剧目片段被起诉的,在河南还是首例。
四、法律观察:
传统艺术的保护与传承如何平衡
庭审结束后,有媒体记者电话咨询了河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张教授。他表示:"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区分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与改编作品的权利边界。"
张教授解释:"传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通常属于公有领域,但对其进行的独创性改编形成的新作品,改编者享有著作权。演员在表演时,如果使用了改编后的版本,就需要获得改编者的许可。"
但他也指出,目前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还存在法律空白,导致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像《桑林收子》这样的传统剧目,经过几代艺人的传承和改编,已经形成了多个版本,要明确区分哪些属于公有领域,哪些属于改编者的独创部分,确实不容易。"
五、后续进展:
法庭将择期宣判
庭审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王彩旦在走出法庭时,面对视频号镜头哽咽道:"我只是想把老祖宗的戏唱给更多人听,要是这也犯法,那我以后还怎么唱戏?"
她的代理人表示,如果一审败诉,将坚决上诉。而原告方则认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鼓励更多人对传统戏曲进行创新改编,促进戏曲艺术的发展。
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不仅关系到王彩旦个人的演艺生涯,也将对整个河南戏曲界产生深远影响。它提醒我们,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之间,需要找到一个更合理的平衡点,既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也为传统艺术的传播留下足够的空间。
(全文约1300字)
开年好戏赔50万!张晓英状告王彩旦!
没法活了!王彩旦哭赔50万!全是假的?
一张图片:让张晓英状告王彩旦
图片来自王彩旦,豆包真会瞎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