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查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5月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71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公示。
河南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违规使用重型柴油货车运输案
2025年3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托“郑州市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管控平台”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河南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异常车辆进出记录,涉嫌违反管控要求。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进行现场调查。
郑州市于2025年3月5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根据《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该公司在橙色预警期间,对于物料运输应“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经调查核实,在2025年3月7日至9日预警期间,该公司仍安排车牌号为豫A8512C等4台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多次进出厂区运输沙、石等物料,通过人工抬杆方式规避门禁系统监管。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重型柴油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查处,并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5月6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6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公示。
郑州颐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拒不执行停产减排案
2025年1月2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智能用电监管平台发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郑州颐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喷漆房用电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用电量均存在明显的曲线变化异常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喷漆房内的温度远高于室温,且喷漆房内存放的2个喷漆件漆面未完全干透。经进一步查看该单位喷漆房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在1月20日9时-10时30分时间段内存在喷漆烤漆行为。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该公司未按照1月1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文件要求以及《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工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打磨工序产、喷漆工序停产”要求执行到位。该公司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单位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查处,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3月21日,对该公司作出处罚3.53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公示。
上海天寿石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拒不执行限产减排案
2024年12月2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上海天寿石业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未按照《郑州市2024-2025年秋冬季工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进行落实,部分生产设施违规生产,其中4台切石机有2台在生产,9台打磨机有4台在生产。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之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查处,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单位做出行政处罚3.5313万元的决定,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公示。
河南浩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拒不执行停产减排案
2025年3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智能用电监管平台发现,河南浩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连续用电负荷异常,疑似未落实管控要求,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调阅该公司生产线视频系统监控发现,该公司厂区东侧的 1条烘干砂生产线和厂区西北侧的2条270型混凝土生产线自2025年3 月 5 日 12 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持续生产至 3 月 9 日 6时,持续时间超过 48 小时,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管控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查处,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5年5月8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3750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公示。
河南金之燕实业有限公司
拒不执行停产减排案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智能用电监管平台发现,河南金之燕实业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连续用电负荷异常,疑似未落实管控要求,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进行调查。
经调查,郑州市于2024年11月8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响应,该公司在接到预警通知后,没有落实停产减排措施,自11月8日至11月13日期间,其2条混凝土生产线持续进行生产,违规生产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未履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责任。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单位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查处,于2024年11月2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后续复查,企业已按要求整改到位。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郑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2月11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9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平台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