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法、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根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某某政通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苏建设,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李根法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七区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9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根法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以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符合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规定为由驳回上诉,明显错误。本案的事实是,其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合村并城工作于2013年启动。2013年10月31日,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再审申请人签订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被申请人认为该协议存在问题未履行。其二,相隔四年后,2017年2月,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再审申请人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鉴于再审申请人与李玲平于2013年10月30日离婚,育有两子,大儿子李鸿飞1999年6月出生,,再审申请人提出请求参照《马寨镇张寨村合村并城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另购安置房该条规定家庭一户人家只有一处宅基地,家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男孩且其中一个满18周岁的,宅基地面积小于等于三分的,可以另购一处二分半宅基地安置房,但需要缴纳300元/平方米的基本建设成本费。第十条规定,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张寨村村委会所有。后经村委和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同意,双方于2017年2月19日签订了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合村并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系实施拆迁工作的主体,考虑到再审申请人家庭有两个男孩等具体情况及拆迁工作等因素,参照该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再审申请人也按约定缴纳了基本建设成本费。被申请人亦予以接受,并支付了相应的过渡费。且再审申请人家里有两个男孩,是否能另购宅基地安置房等是行政协议的约定和郑州市区内当地拆迁安置政策规定所显示出的矛盾。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是否能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的待遇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裁量,该裁量权是向公民赋予权利而非增加负担,对于赋权性行政行为的应基于政府的公信力、公定力以及民众对政府的信赖利益等多角度衡量,采取较为宽松的审查标准,特别是在面临行政约定和行政规定相冲突时,应优先选择行政约定。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履行。但二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予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李玲平应当作为一户一并安置,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符合《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显系认定事实不清。(二)二审判决未结合信赖利益保护、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上诉错误。信赖保护是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它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性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违法情形不是相对人过错造成,行政机关也不得撤销或者变更,除非不撤销或者不变更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便因保护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撤销或者变更该违法行政行为,也应当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此次补偿安置工作中居于主导地位,应当充分了解案涉房屋情况、再审申请人的家庭状况以及相关补偿规定,且再审申请人在签订涉案补偿协议时亦并未提供虚假情况,涉案协议系双方依据涉案房屋情况,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对于其具有裁量权的处置范围内作出的允诺或达成的协议应当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隔两年,被申请人又提出涉案协议存在错误,显然也有违信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未结合信赖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考量,明显不当。(三)涉案补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履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审查,既要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亦可在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关于对变更(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处理决定》,称发现与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2月19日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存在错误,需要变更,要求再审申请人到指挥部进行变更协议的补签手续。但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未经再审申请人或其家属签收,该处理决定并未依法送达。一审判决认为合村并城指挥部已通知再审申请人对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更正,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未予审查纠正,明显不当。涉案安置补偿协议是二七区政府在实施马寨镇张寨村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与再审申请人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李根法向我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初519号行政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3932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及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确定了一户一宅的拆迁安置原则,《张寨村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政策解答》明确了离婚家庭如何安置问题。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张寨村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政策解答》,李根法与李玲平应当作为一户进行安置。李玲平、李根法分别与合村并城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同一块宅基地分别进行安置,不符合《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张寨村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政策解答》的规定精神,合村并城指挥部通知李根法对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进行更正、撤销其与李根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亦不违反相关规定。 原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撤销决定、报纸公告等证据,再审申请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并无异议,应视为该撤销决定已经送达给被申请人,且原审也已经明确被申请人二七区政府应对再审申请人享有的合法安置权益及时作出处理,再审申请人主张继续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李根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根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会峰审判员 孙 江审判员 关晓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贺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