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遗失物损毁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名女子捡到他人遗失的手机后,因无法解锁密码随后将其丢弃在路边草丛,导致手机彻底无法找回。
法院最终判决该女子赔偿失主经济损失 6000 元。这起案件为 "拾金不昧" 这一传统美德划出了清晰的法律底线,也纠正了很多人 "捡来的东西可以随意处理" 的错误认知。
手机遗失
小杰是郑州市一名高三体育生,即将面临高考和体育专业考试。2026 年 3 月的一个晚上,小杰在骑行回家途中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路边。
这部手机是他母亲在2025年7月花7700多块为他购买的,不仅是一件贵重物品,更是他日常学习、训练和与家人联系的重要工具。
发现手机丢失后,小杰立即用母亲的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但电话已经关机。他心急如焚,沿着来时的路反复寻找,却始终没有发现手机的踪迹。
作为体育生,手机里保存着他的训练计划、体考报名信息以及和教练的沟通记录。手机丢失直接影响了他的训练安排,也给他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压力。无奈之下,小杰和家人选择了报警求助。
监控寻踪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调取了事发路段的公共监控录像。通过仔细查看,民警清晰地看到小杰骑行时手机从口袋滑落,随后被一名路过的女子捡走。监控画面显示,该女子捡起手机后,在原地停留了片刻,然后继续向前行走。
民警根据监控线索,很快联系上了捡拾手机的女子元某。在电话中,元某承认自己确实捡到了一部手机,但她接下来的说法让民警和小杰都感到意外。元某表示,她捡起手机后发现设有密码,自己无法解锁,觉得这部手机对她没有用处,就随手扔进了路边的草丛里。
得知这一情况后,民警立即带着小杰和他的家人前往元某所说的丢弃地点进行寻找。但这片草丛面积较大,且处于监控盲区,经过多次仔细搜寻,始终没有找到手机的踪影。手机就这样彻底消失了。
庭审争议
由于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杰将元某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元某赔偿手机损失以及因手机丢失造成的训练耽误、体考改期等间接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元某的说法发生了变化。她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是因为手机有密码解不开才扔进草丛,但在庭审中,她却改口称丢弃手机是因为手机发烫、电池鼓包,担心发生爆炸才扔掉的。元某还辩称,自己捡到手机后没有占为己有,也没有转卖获利,只是随手扔掉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元某的辩解,法院进行了认真审查。法院发现,元某关于手机发烫、电池鼓包的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而且与她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原始笔录内容不一致。在法庭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元某仍然坚持这一说法,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判决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和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指出,元某捡拾到小杰丢失的手机后,既没有主动联系失主,也没有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而故意将手机丢弃在草丛中,导致手机无法找回。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已经构成对小杰财产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由于手机已彻底丢失无法进行专业价值鉴定,法院结合手机购买价格和实际使用时长,按照电子产品通用折旧标准,酌定手机丢失时的价值为 6000 元。
对于小杰主张的训练被耽误、体考被迫改期等间接损失,法院认为小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损失与手机丢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元某赔偿小杰经济损失 6000 元。目前,这笔赔偿款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法治警示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在网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有网友说肯定是捡到不想还了。还有网友表示,之前一直以为捡到东西不还才违法,没想到随意丢弃也会承担法律责任。还有网友认为,这个判决非常合理,既维护了失主的合法权益,也给所有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 "捡来的东西怎么处理是我的自由",但实际上,从捡到遗失物的那一刻起,拾得人就成为了法律上的临时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和返还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当及时联系失主归还,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部门。
千万不要因为觉得物品对自己没用就随意丢弃,更不能故意损毁。否则,一旦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