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郑港建〔2026〕211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等文件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审批效率,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管理权限范围内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与范围
(一)在我区管理权限内,对部分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预拌混凝土等需专业部门联合审批的资质除外。
(二)资质升级、延续、重组分立等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仍按原程序办理。告知承诺制由企业自主选择。为防控风险,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超过3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不超过3项。
二、审批条件与流程
(一)企业申报。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确保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社会保险等完全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须已完整、准确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等级达C级及以上,且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企业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审批决定。我局受理后,不再组织专家评审和逐一核验材料真实性,主要开展形式性审查及与全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的逻辑性比对。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强化事后监管
(一)开展事后核查。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我局将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开展核查。核查未完成前,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事项。
(二)核查结果处理。核查不合格的,依法撤销相应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相应资质申请。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南)”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常态化动态监管。通过核查的企业须持续符合资质标准,我局将依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动态监管,发现不再符合标准条件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撤回或撤销资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范本)
https://oss.dahe.cn/bdtypt/file/docx/2026/06/12/1781255395880584.docx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2026年6月1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范本)
申请人(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通讯地址:
一、申请事项
申请方式:□ 首次申请□ 增项
申请资质类别及等级:
1.
2.
3.
4.
5.
6.
二、告知事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豫建市〔2019〕218号)
1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港建〔2026〕26号)。
(二)法定条件
建筑业企业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要求。申请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产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2.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配备符合资质标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拥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
4.技术负责人的个人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完整、准确,业绩指标体现个人承担的角色,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业绩指标符合标准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方式
企业通过法人账号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在线办理”→“郑州”→“航空港区”→“在线办理”,进入“航空港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均在网上提交电子版(原件扫描件)。
(四)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时应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和《郑州航空港区建筑业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承诺书》,并签字盖章后将电子扫描版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网上申报系统。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7.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或技能证书;
8.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承诺书);
10.办公场所证明;
11.厂房证明材料(如需);
12.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不需要审计);
13.安全生产许可证;
14.现有资质正副本
注意事项:①新办资质需提供第1至11项,增项资质需提供第1至14项;②所有原件扫描件网上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监管与法律责任
建设局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销相应资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直接撤销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信用中国(河南郑州航空港区)”及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公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企业取得资质后应持续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区建设局将依法开展动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核查中发现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工程。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或撤销相应资质。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报所需材料及本告知承诺书,并对申报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资质撤销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企业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承诺
本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上述告知事项,现就本次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企业填报的全部信息和提交的全部材料(含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技术负责人业绩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无任何隐瞒、伪造、篡改等行为。
(二)本企业与所申报的主要人员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真实有效,已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已按规定如实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指标要求及竣工验收条件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四)在资质审批及取得资质期间,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申报资质持续符合资质标准条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后,能够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提交核查材料,配合核查;核查未完成前,不进行重组、合并、分立、变更。
(六)本企业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审批,已知晓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若违反上述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损失;接受列入“黑名单”及联合惩戒等处理;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承诺书效力
本承诺书自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为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