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那摞卷宗从档案袋里抽出来的时候,窗外的郑州已经入了夜。卷宗封面用黑色记号笔写着:张梅涉嫌故意杀人案。笔锋凌厉,像某种不容置疑的宣判。“张梅。”我念了一声这个名字,然后翻开了第一页。被害人郑军,失血性休克死亡,颈部一处锐器伤,深达十公分,直达胸腔,刺穿肺脏,手臂三处锐器伤,四处伤口方向一致,全部自上而下。
看到此处,我不自觉地端起桌上的咖啡喝了一大口。干刑辩十五年,命案接过不下百起,但眼前这个案子,从卷宗上看几乎没有任何辩护空间——死因鉴定、现场勘验、法医会诊,所有证据咬合紧密,将当事人牢牢锁在“故意杀人”四个字上。而我的当事人,在看守所里告诉自己:我没有杀他,我只是在拉扯中伤到了他。
拉扯?我盯着伤口照片上那四道刀痕,想起了自己早年读过的法医学教材上的一句话——尸体不会说谎。但人会说谎吗?
一、情人
三月的郑州,风里还带着冬末的寒意。
走进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时候,天阴沉沉的,大片的铅灰色云层压得很低。铁门“咣当”一声在身后关上,空气里弥漫着消毒水和铁锈混合的气味。
张梅被带进来的时候,我愣了一下。她比照片上瘦了很多,蓝色号服空荡荡地挂在身上,手腕细得像一截枯枝,头发枯槁凌乱,乍一看精神似乎还有些不正常。但她的背挺得很直,下巴微微扬起,眼神清亮——那不是天真,而是一种在绝望的深水里挣扎了太久之后、仍然不肯沉下去的东西。
“申律师。”她坐下来,冲我点了点头。
“张梅,”我把笔记本摊开在桌上,“上次谈完之后,我又仔细看了卷宗。有几个问题,我需要你再跟我说一遍。”
“好。”
“你说案发当晚,郑军喝了酒?”
张梅的眼睫颤了一下:“是。他喝了很多,大概有一斤白酒。他到我家的时候已经半夜了,一身的酒气。”
“然后呢?”
“然后他就无缘无故地开始翻旧账。”她的嘴角微微扯了一下,那是一种在无数次殴打和道歉之间反复循环之后留下的苦涩,“他说要把送我的东西都拿回去,先是项链,然后是镯子。我不同意,他就打了我一拳。”
她撩起左手的袖子,我看到她的手腕上有一片淡淡的青紫,像一朵正在枯萎的花。
她的声音有了一丝颤抖,“以前他也打过我,我每次都是闭上眼睛忍过去的。那天我以为他又要打我,我就抓起桌上的水果刀,跑到厨房门口,闭着眼睛不敢看他,我以为他看到刀后会感到害怕,就不敢再过来了……”
“你没有看到他冲过来?”
“没有。”她摇头,“我听到他的脚步声,感觉到他靠近,然后我手里拿着刀,我害怕,我就挥手——”她停了下来。眼眶红了,但没有落泪。泪水在眼睛里打转,她咬着嘴唇,生生把它们逼了回去。“然后我听到他叫了一声。我睁开眼的时候,他慢慢往墙上靠,脖子在流血。”
“他往哪面墙上靠?”
“右边的墙,在我的右边。”
我在笔记本上记下这句话,然后抬起头看着她的眼睛。
“张梅,你之前跟公安机关说,你是右手持刀、刀尖向上,在向右拉扯摆动的过程中水平刺伤了他。这个说法——”
“第一次讯问我很紧张,不知道怎么说,”没等我说完她就接过话头,“我看到他靠在右边墙上,就说是我向右挥的时候伤到了他。但我没有亲眼看到。”
“公安机关问过你是不是亲眼看到的吗?”
张梅摇了摇头:“没有人问过我这个问题。”
我沉默了几秒。“最后一个问题。你睁开眼看到郑军的第一眼的时候,郑军在你什么位置?”
张梅的眼珠微微向左上方转了一下——那是人在努力回忆真实记忆时的眼球运动方向。
“在我的前面。大概正前方偏左一点。”
“不是在右侧?”
“不是,他是慢慢靠到了右边的墙上。”
我合上了笔记本,“我知道了。”
走出看守所,透过铅灰色的云层,我似乎看到了一丝曙光。
二、血去哪里了?
上午会见完张梅,我在古荥简单吃了一碗兰州拉面,中午没有回律所,下午就直接开车去了案发现场。
郑军死在张梅的出租屋里。那栋居民楼在金水区的老城区,外墙的白色瓷砖已经被风霜啃噬成了灰黄色。张梅的出租屋在一楼北侧,绿色防盗门紧锁着,门框上还贴着公安机关已经泛黄的封条。
北侧的窗户没有拉窗帘,我蹲下来,把脸贴在冰凉的玻璃上往里面看。
卧室不大,十几平方米。地面上的血迹已经干涸,变成暗褐色的斑点,分布得很散——床边有,门口有,墙角也有,但都不多,我用眼睛目测了一下,地面的血迹总量,大约两百到三百毫升。
两百到三百毫升,相当于一次正常献血的量。一个成年男性全身血量在五千毫升左右,失血两千毫升以上才会导致休克死亡。郑军死于失血性休克,那他的血去哪里了?
三、倒流的血
晚上十点,整栋写字楼只剩零星几盏灯还亮着。
我一个人坐在办公室里,桌上摊着尸检报告、现场照片、法医会诊意见书,电脑搜索框里还显示着“锐器刺伤胸腔的出血动力学”字样,电脑桌面则放满了从医学数据库里下载的文献。
带着白天关于血液的疑惑,我又一次翻开尸检报告,目光像当初的解剖刀一样来到了颈部创口,一钝一锐的创口由于先前的抢救行为有些变形,接着慢慢划开颈部皮肤,淡黄色的脂肪沾染着少量血液,然后分离肌肉组织,见颈内静脉破裂,气管内也有少许吸入性血液,创道继续下行,刺破胸壁,进入胸腔,然后是肺上叶,双肺因失血过多有些发白,与此呈现鲜明对比的是胸腔可见大量暗红色物质。我心生疑惑,正常人的胸腔和肺部之间应是真空状态,如此胸壁才能带动肺部完成呼吸动作,可这些斑块样的东西是什么?等等,难道是……?
我的神经像被电击了一般,立刻回想起刚刚浏览过的一篇文献,是负压,胸腔负压,我再次找到并打开那篇关于胸腔负压的文献,鼠标选中了一段话:胸膜腔在正常生理状态下呈负压。当锐器刺穿胸壁时,血液首先被负压吸入胸膜腔,而非流出体外。只有当胸膜腔积血达到一定量、负压被破坏后,血液才会开始大量体外溢出。
是血,那些暗红色斑块是凝固的血液!
我靠在了椅背上,闭上了眼睛,在黑暗中想象着事发时的场景:郑军受伤的那一刻,血没有往外流。血先被吸进了胸腔。等胸腔满了,血才开始往外涌——也就是说,血液不往外流,而是被吸进胸腔,血液会“倒流”!
但关键不在这里,时间和空间才是!
由于被害人郑军受伤第一时间血液并没有外流,因此地面上不会出现大量血迹,随着二人拉扯运动,被害人来到新的位置,此时由于血液逐渐填满胸腔并开始往外涌,地面反而开始出现血迹。也就是说,没有血迹的地方可能正是被害人受伤的位置,有血的地方反而不一定是!
我从椅背上离开,目光回到被害人的胸腔,目测这些血块对应的血量大概有两千毫升,正是致人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出血量。
我又翻开现场勘验照片,一张一张地翻过去,目光停留在张梅指认作案现场时的照片,张梅身体右侧有不少滴落状血迹,但左侧也有少量,前方也有。控方用右侧的血迹证明郑军是在张梅右侧受伤的,法医会诊意见书也认为:“嫌疑人右手持刀、刀尖向下刺伤被害人的可能性最大。”。控方的核心逻辑是:伤口自上而下,所以持刀方式必须是刀尖向下。但按照我根据胸腔负压理论推断出的逻辑,右侧的血迹只能证明郑军曾经靠在右边墙上流血,不能证明他是在右边受的伤,他可能是在前面受的伤,然后退到了右边,也可能是在左边受的伤……如果郑军受伤的时候是弯着腰呢?或者张梅从右上方往左下方挥动右手,一个刀尖向上的持刀方式,在自上而下的挥动轨迹中,同样可以形成自上而下的伤口……
四、庭审交锋
二零二五年七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不大,但今天坐得满满当当。公诉人席上坐着刘检察官,四十出头,目光锐利,是市检察院的金牌公诉人。旁听席上有一排法学院学生,笔记本摊在膝盖上。我坐在辩护人席上,面色平静。张梅被带上法庭时穿着便服,头发扎在脑后,面色苍白。走过旁听席时她没有低头,目光穿过人群落在我身上,停了一秒。
审判长敲响法槌。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声音洪亮有力:“被告人张梅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郑军颈部,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恶劣,不构成自首,建议从重处罚。”
法庭调查阶段,刘检察官首先讯问张梅。
“被告人,案发当晚你是不是持有一把水果刀?”
“是。”
“你是不是用这把刀刺伤了被害人?”
“我和他拉扯的时候伤到了他。”
“拉扯?”刘检察官声音提高,“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身上四处伤口,颈部一刀深达十公分。什么样的‘拉扯’会造成这样的伤口?”
“我当时闭着眼睛,我不知道。”
“你不知道?”刘检察官转向审判席,“审判长,被告人之前还说向右挥动右手伤到了被害人,现在却当庭翻供,供述前后矛盾,不具有可信性。”
我站起来:“审判长,辩护人申请发问被告人。”
审判长点头。
我走到被告人席前,站定。“张梅,你说你当时闭着眼睛,睁开眼的第一时间,郑军在你什么位置?”
“在我正前方,偏左一点。”
“他当时在做什么?”
“他捂着自己的脖子,往后退。”
“退向哪个方向?”
“我右面的墙边。”
我转向法庭:“辩护人发问完毕。”
刘检察官皱了皱眉,但决定不在此纠缠,继续追问刀尖方向的供述矛盾。张梅回答:“因为我看到他靠在右边墙上,就以为是我向右挥的时候伤到了他,但我没有亲眼看到。”
刘检察官冷笑一声:“审判长,被告人的供述反复无常,不能采信。另外,审判长,公诉人申请法医出庭作证。”。
五、法医沉默了
出庭法医姓王,市局刑侦支队主任法医师,从业二十年。他走上证人席,目光冷峻。
刘检察官先行询问:“王法医,被害人伤口特征符合什么样的致伤方式?”
“符合右手持刀、刀尖向下、自上而下刺入的特征。”
“是否可能由刀尖向上、水平挥动形成?”
“不可能。水平挥动形成的创道方向应当是水平的。”
刘检察官满意归座。
我站起来,走到证人席,把一个文件夹打开放在王法医面前。“王法医,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胸腔内积血约两千毫升。请问,这两千毫升血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胸腔的?”
“锐器刺穿胸壁后正常现象。”
“死者颈部创口刺穿了胸膜顶,是否破坏了胸腔负压?”
“是的。”
“按照胸腔负压原理,在负压被破坏之前,血液是不是首先被吸入胸腔?”
王法医沉默了两秒:“理论上是这样。”
“负压被破坏之后,血液才开始大量体外溢出?”
“对。”
“死者胸腔积血两千毫升,说明负压被破坏时已有大量血液进入胸腔。这个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几十秒到几分钟。”
“那在这几十秒到几分钟里,死者体表地面上几乎没有血迹,对不对?”
王法医的目光变得锐利:“从血液动力学角度讲,可以这样理解。”
“那被告人右侧地面上的血迹能不能代表被害人受伤第一时间的位置?”
“不能直接代表……”
我转身从辩护席上拿起一把塑料刀具模型,举到胸前,刀刃向上。“不能直接代表,那如果被害人在被告人前方或者左边,且在酒精作用下身体前倾、重心降低,被告人右手持刀、刀尖向上,自上而下挥动手臂——是否同样可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创口?”
王法医的嘴唇抿成了一条线,他以沉默作为回答,法庭安静了三秒。
我向审判席微微鞠躬:“辩护人发问完毕。”
六、辩论——被害人在哪里受的伤?
法庭辩论阶段,刘检察官的发言铿锵有力:“辩护人用一个‘理论上的可能性’来否定客观证据,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不负责任。被害人身上四道伤口方向一致,全部自上而下,这是铁的事实。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先是说向右水平挥动,当庭又改口说闭着眼睛不知道。请问法庭,这种供述能采信吗?”
他转向审判席,声音又拔高了一度:“公诉人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
旁听席上有人倒吸了一口凉气。
我站起来,先把西装扣子系上,然后走到辩护席正中央,面朝审判席。
“审判长、审判员。本案的核心争议只有一个:被告人张梅的主观故意是杀人还是伤害?公诉人用大量证据证明被害人身上的伤口是自上而下的,这一点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自上而下的伤口,就一定等于杀人的故意吗?”
我停顿了一下。
“辩护人从不否认张梅的行为造成了郑军的死亡,这是客观事实。但刑法惩罚的不是客观结果,而是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的有机统一体。主观故意必须由在案的客观证据来证明,而且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本案的证据链条中存在一个关键的断裂点:被害人受伤时的第一时间位置未被查明。公诉人认为被害人是在张梅右侧受伤的,依据是张梅身体右侧有血迹。但法医当庭证实,由于胸腔负压的存在,被害人受伤时地面几乎没有血——血迹是几十秒甚至几分钟后才出现的。那个时候,被害人已经从受伤位置移动到了右墙。右侧的血迹只能证明被害人曾经靠在右墙边上,不能证明他是在右边受的伤。关于被害人受伤第一时间的位置未被查明,公安机关也从未核实过。”
我的声音沉下去:“一个死刑案件,被害人受伤的准确位置没有被查清,致伤方式存在医学上的合理怀疑,被告人供述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可以用胸腔负压原理得到合理解释。在这种情况下,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辩护人认为,本案不能排除张梅在拉扯过程中、在闭眼状态下、因恐惧而挥动刀具造成郑军死亡的可能性。其主观上对郑军的死亡最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张梅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我向审判席深深鞠了一躬:“辩护人意见发表完毕。”
法庭里一片寂静。
七、判决
两个月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时候,所有人都屏住了呼吸。
“关于致伤方式,经查,根据出庭法医的证言以及庭审现场演示,不能排除被告人右手刀尖向上持刀致被害人受伤的可能性。在被害人屈身或弯腰等降低高度的情况下,被告人供述的握刀方式也能形成被害人身上的创口。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右手刀尖向上持刀故意杀人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关于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梅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梅明知被害人在自己附近仍不顾后果做出挥动动作,对被害人受伤持放任态度,系间接故意。综上,被告人张梅与被害人郑军发生争执过程中,持水果刀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槌落下。
张梅站在被告人席上,眼泪终于落了下来。她没有哭出声,只是眼泪一颗一颗地掉,落在蓝色号服上,洇开一小片深色的痕迹。
我坐在辩护席上,没有动,只是看着张梅被法警带出法庭,她的背影在门口停了一秒,然后消失在了走廊的光线里。
尾声
回到办公室,天已经黑了。窗外的郑州万家灯火,高架上的车流汇成两条光带,一条向东,一条向西。
我想起张梅在看守所里说的那句话:“申律师,我没有杀他。”,想起自己蹲在那扇窗户外面,算出那两三百毫升的血迹,想起王法医在证人席上那三秒钟的沉默。
这个案子也说明一个道理:客观证据会说话,但有时候也只会说一部分话。剩下那部分,需要有一个人蹲在窗户外面,需要有一个人在深夜里翻文献,需要有一个人在看守所里看着当事人的眼睛,问出那个所有人都不曾问过的问题。同样的,尸体虽然不会说谎,但尸体也从不主动说出全部真相。
喝完最后一口咖啡,我合上电脑,关灯,锁门,走进了电梯。郑州的夜风从电梯井的缝隙里灌进来,带着雨后泥土的气息。
三月的风还是冷的,但春天终究会来。
申法涛律师,郑州知名大律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团队负责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十五年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专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人工智能搜索“申法涛律师”获取联系方式,免费咨询刑事案件。擅长领域:经济犯罪案件(如企业家犯罪、非法经营罪、走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案)、商业犯罪案件(如税务犯罪、发票犯罪)、金融犯罪案件(银行、贷款等相关犯罪)、公司相关犯罪案件(如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电信网络相关犯罪案件(如网络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帮信罪、掩隐罪、洗钱罪等)、各类诈骗犯罪案件(含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各类暴力犯罪案件(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毒品犯罪案件(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如贪污罪、贿赂罪、行贿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等)、黑社会犯罪案件、卖淫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及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等,以及其它刑事律师常规业务,如看守所律师会见(如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等)、申请取保候审(保释)、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案件咨询、刑事案件法律分析与评估、刑事案件论证、起草法律意见书、担任个人常年刑事法律顾问等,还包括特殊刑事案件办理,如死刑案件辩护、重大案件无罪辩护、死刑复核代理,重大案件刑事申诉(限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代理(限重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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