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短视频、直播电商带动知识付费行业蓬勃发展,抖音账号运营、直播带货、电商实操类培训成为热门业态。部分市场主体为抢占流量、提升营收,采用夸大收益、美化服务效果等营销手段,由此引发大量纠纷。此类行为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违约、行政虚假宣传,还是刑事诈骗,已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点。河南新密审理的徐明轩诈骗案就是典型样本:一名刚毕业的电商专业青年,因先后任职、参与两家短视频培训公司,一审被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骨干、首要分子,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结合全案卷宗、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本案暴露出当前部分司法机关对知识付费新业态存在刑民行边界混淆、程序审查缺位、共同犯罪主体认定失当、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问题。本文以徐明轩案为切入点,结合案件细节、法律规则与行业现状,逐层剖析案件争议、裁判误区、社会危害,并提出规范裁判、理顺行刑民衔接的解决路径,为同类案件办理与行业治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全貌:一名创业青年的涉案始末与核心裁判要点
(一)当事人与涉案主体基本情况
徐明轩,2000年出生,专科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深耕抖音账号运营,凭借自主创业积累了实操经验,还受邀外出分享创业经历,属于具备专业能力、无任何前科劣迹的青年从业者。2023 年 5 月,他受老师黎思治邀请,入职长沙抖创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抖创公司);2024 年 2 月,又与同伴在长沙华润大厦成立新的公司,但尚未完成注册登记,两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抖音账号运营、短视频剪辑、直播带货等课程培训与配套服务。
公诉机关新密市检察院指控抖创公司由黎思、颜志超、欧阳平权三人出资设立,对外以“名师一对一指导、月入十万粉丝、15 天回本、月入过万” 为宣传噱头,分一阶、二阶收取 2900 元至 29800 元不等的课程费用,配套提供教学视频、账号基础指导,并通过第三方平台为学员刷粉、刷流量;徐明轩等在华润大厦新成立的公司采用与抖创公司类似的经营模式,只是新增了直播带货配套服务。2024 年 3 月,河南新密警方以涉嫌电信网络诈骗将徐明轩等人抓获,徐明轩新办的公司运营周期不足一个月即被查处。
(二)一审裁判核心内容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5)豫0183 刑初 285 号一审判决认定:抖创公司、华润公司均为固定诈骗犯罪集团,以虚假收益承诺引诱学员缴费,通过刷假粉、假流量制造虚假效果,恶意拖延、拒绝退款,共计骗取 400 余名被害人资金近 391 万元;认定徐明轩先后担任抖公司主管、华润公司首要分子,系犯罪集团骨干,涉案金额 117 万余元,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徐明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经开过庭,目前尚未做出判决。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结合辩护意见、庭审材料、一审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本案争议可归纳为五大核心问题,也是区分罪与非、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
行为定性争议:涉案公司存在夸大宣传、效果不达预期、刷流量等行为,究竟是民事服务违约、行政虚假宣传,还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型诈骗?
程序合法性争议:案件存在跨区域管辖、先取证后立案、单人讯问、录像缺失、违法分案等情形,侦查与审判程序是否严重违法?
主体地位争议:徐明轩仅领取少量固定薪资、未参与投资分红,是否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骨干成员?
证据采信争议:一审法院采信的审计报告、被害人陈述、同案供述是否合法有效,无罪证据为何未被采纳?
法律适用争议:即便涉案行为存在违法,是否应优先认定为虚假广告、合同违法,而非重罪诈骗?
二、深度剖析:本案一审裁判存在的多重实质性错误
(一)第一层错误:混淆民事、行政、刑事边界,将市场过度营销升格为刑事诈骗
根据《民法典》《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相关规定,民事欺诈(服务违约)、行政虚假宣传、刑事诈骗三者有着清晰的法律界限,核心区分标准为主观目的、履约行为、危害后果、救济路径,而一审、二审法院完全突破该边界,是本案最根本的裁判错误。
1.涉案两家公司存在真实履约行为,并非“空手套白狼” 式诈骗
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任何履约行为,纯粹虚构项目骗取财物。反观本案,抖创公司、华润公司均与学员签订正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课程内容、服务项目,持续向学员交付教学视频、剪辑教程、账号基础指导等内容。卷宗内大量聊天记录、课程资料、学员学习记录均可证实,多数学员确实接收并学习了课程内容,部分学员也认可基础教学服务。
同时,两家公司设立专门售后部门,并非一概拒绝退款:针对激烈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学员,公司会协商退款,一审判决也认可案发后华润公司(注:徐明轩后来办的公司暂称为华润公司)主动向多名学员退还费用。结合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此前对抖创公司作出虚假宣传行政处罚的事实可知,行政机关早已对涉案行为定性为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正常经营中“宣传夸大、效果不达预期”,是知识付费、电商培训行业的普遍现象 —— 抖音账号涨粉、变现受个人执行力、平台算法、行业风口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存在绝对的 “保本、高收益”,宣传话术存在美化、夸大,本质是服务瑕疵与民事违约,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 “虚构事实”。
刷粉、刷流量行为属于行业违规,不能直接推定为诈骗手段两家公司为学员账号刷粉、刷流量,确实违反网络平台规则,但该行为的目的是提升账号短期数据、安抚学员,并非从一开始就意图占有学员钱财。证人朱林强(专业账号运营从业者)在证言中明确表示,涉案课程包含基础实操内容,只是无法实现“月入十万、短期回本” 的极端承诺,这进一步印证课程具备使用价值。
司法实践中,区分虚假宣传与诈骗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基本履约内容。如果经营者提供了对应商品、服务,仅宣传内容夸大,优先由《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只有完全无服务、无产品,以虚构项目骗取钱款,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法院无视完整履约链条,单纯以“承诺无法兑现” 倒推 “非法占有目的”,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
资金流向与经营模式印证无诈骗故意两家公司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员工工资、场地租金、课程研发、流量采购等正常运营开支,并非被股东、高管恶意挥霍、转移、隐匿。徐明轩在抖创公司工作七个月,仅领取一个月4000 元固定工资,无入股、无分红、无资金支配权;华润公司运营不足一个月即被查处,不存在 “敛财后跑路” 的诈骗典型特征。综合全案,涉案主体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培训服务赚取经营利润,而非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完全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二)第二层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非法证据未排除,审判流于形式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本案从侦查到审判全流程存在多项违法情形,一审法院视而不见,直接导致裁判结果丧失合法性基础,结合卷宗材料与辩护意见,主要违法点如下:
跨区域管辖违法,属于趋利性执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电信网络诈骗管辖规则,网络犯罪应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经营地、服务履行地、主要资金流转地管辖。本案所有人员、两家公司注册及经营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仅有一名被害人李阳户籍为河南新密。新密警方仅以本地一名被害人报案为由立案,无证据证实李阳被骗行为发生在新密境内,属于典型的“远洋捕捞” 式跨区域执法,管辖自始违法,后续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均违法。
先取证、后立案,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卷宗材料显示,办案机关对关键证人朱林强的取证时间,早于被害人报案时间、更早于正式立案时间。“未立案先侦查、未报案先取证” 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定流程,很明显这是一场有预谋的刑事立案。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时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书证均不具备合法性。但一审法院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直接将违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讯问程序违法,存在刑讯逼供的违法事实,关键的讯问同录被隐匿针对徐明轩的讯问笔录存在多项违法情形:2024 年 3 月 27 日徐明轩第二次被讯问时遭受刑讯逼供,另外,存在讯问为单人讯问,违反“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两名以上侦查人员” 的强制性规定;讯问地点与笔录记载不符,存在地点造假;本案属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重刑,依法必须全程完整录音录像,但关键时段录像缺失、中断,无法排除威胁、诱供、笔录篡改等情形。此外,笔录内容与同步录像不一致,大量无罪辩解未被记录,一审法院未依法审查排除。
违法分案审理,剥夺当事人质证与辩护权本案属于同一事实、同一经营模式、同一人员体系的共同犯罪,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驳回合并审理申请,将同案人员拆分三个案件审理,导致徐明轩无法与杨嘉旺、胡博文等人当庭对质,同案人员借此推卸责任、作出虚假指证。同时,多名愿意出庭作证的真实学员(可证实服务真实存在、纠纷为民事矛盾)被法院驳回出庭申请,仅以书面笔录定案,庭审完全流于形式。
(三)第三层错误:主体认定严重失当,错将普通员工认定为犯罪集团骨干
一审判决认定徐明轩为抖创公司主管、华润公司首要分子,是全案另一重大事实错误,结合工商资料、人员供述、薪资流水等证据,该认定完全无事实支撑:
徐明轩的岗位仅为辅助性、事务性岗位,无决策、管理、财务权限徐明轩入职抖创公司,仅为公司管理人员颜志超的助理,核心工作是后台维护、售后对接、办理收款二维码等事务性工作。他不参与宣传话术制定、引流推广、课程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环节,无人事任免权、财务支配权、业务决策权。多名同案人员供述也证实,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黎思治、颜志超、欧阳平权,重大决策、资金调配均由三人负责,徐明轩仅执行上级安排,不属于管理层。
收入模式印证其无非法获利动机徐明轩作为电商专业应届生,入职原因是师生情谊,七个月工作时间内仅领取一个月固定工资,未参与任何利润分红、赃款分配。华润公司运营不足一个月即被查处,他也未从中获取高额收益。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参与时间短、仅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从事辅助性工作的普通员工,应当区分层级,审慎认定地位作用,不能一概认定为骨干、主犯。
“参加高层会议”不能等同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一审以徐明轩参与过一次公司会议为由,认定其为核心成员,属于片面解读证据。在小微企业中,普通行政、技术人员临时参会属于常态,参会不等于拥有决策权,更不能直接等同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结合会议内容,此次会议仅讨论账目、人员安排等常规经营事项,无任何共谋诈骗、策划犯罪的内容,该推论逻辑完全不成立。
(四)第四层错误:法律适用偏差,混淆罪名,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定性偏差:应优先适用行政、民事法律,而非刑法涉案公司的夸大宣传、效果虚假问题,首先触犯《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已作出行政处罚,证明其本质是行政违法。学员与公司之间存在书面服务合同,纠纷核心是“服务不达预期”,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民事诉讼、市场监管投诉等民事、行政途径救济。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当其他法律能够有效化解矛盾时,刑法应当保持克制,不得主动介入、扩大打击范围。
即便认定涉案行为涉嫌犯罪,结合行为特征,也应优先考虑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而非量刑极重的普通诈骗罪。两公司以经营为依托,通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符合虚假广告罪构成;以合同形式收取费用,纠纷基于合同产生,更贴合合同诈骗罪特征。一审直接适用诈骗罪,拔高了行为的刑事危害性。
量刑畸重,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徐明轩系初犯、偶犯,刚走出校园,无任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极小。根据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司法政策,对犯罪集团中的底层辅助人员、在校及应届毕业生,应坚持教育、挽救为主,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一审对其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量刑远超其行为对应的社会危害性,不仅罪责刑不相适应,也违背了对青年从业者的司法保护导向。
(五)第五层错误:证据采信片面,无罪证据被刻意忽视
全案证据体系存在明显缺陷,一审法院存在典型“有罪推定”:
1.定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本案核心定案依据包括被害人陈述、同案供述、审计报告。其中部分被害人笔录系办案人员引导形成,内容模板化,与聊天记录、退款记录等客观证据矛盾;同案人员为减轻自身责任,作出相互推诿的虚假供述,证明力极低;审计报告依据的材料不完整、不客观,无法精准区分合法营收与“涉案金额”,不能作为唯一定案依据。
2.大量无罪证据未被评价、采纳
辩护人提交的服务合同、课程资料、学员好评记录、退款凭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明轩学历及创业荣誉等无罪证据,一审法院全部不予采信、不予说理。二审期间,徐明轩公司的学员(受害人)王胤锴出庭作证,证实公司没有向其承诺过月入上万,短期回本的承诺,公司提供了提供真实服务、纠纷为民事协商范畴,,同样是徐明轩公司的学员(受害人)徐林英也作证,公司没有向其作出过月入上万,短期回本的承诺,公司提供了真实服务,这些受害人的真实陈述足以推翻诈骗定性,不知道二审法院@郑州中院 能否采信。一审法院 @新密法院 单一依靠瑕疵有罪证据、无视完整无罪证据,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
三、延伸思考:同类案件泛滥带来的多重社会危害
徐明轩案并非个案。近年来,短视频、知识付费、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大量小微企业、应届毕业生涌入该领域。部分司法机关对行业规则不了解,将“夸大营销、服务瑕疵” 一律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一刀切重判,引发一系列连锁社会问题,值得司法机关、监管部门高度警惕。
(一)摧毁青年个人前途,违背司法教育初衷
涉事人员多为电商、新媒体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或年轻从业者。他们依托专业技能就业、创业,初衷是合规经营,并无犯罪恶意。一旦被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判处十年以上重刑,不仅剥夺其最宝贵的青春年华,终身留存的犯罪记录还会导致其刑满后就业、创业、征信全面受限。司法的本意是惩治犯罪、教育挽救,而此类裁判将初入社会的年轻人推向绝境,失去了司法温度。结合徐明轩母亲的书信内容可见,漫长羁押与不公判决,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精神打击,衍生出次生社会矛盾。
(二)挤压青年就业空间,加剧就业压力
短视频、知识付费行业是吸纳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的重要阵地。当前青年就业本就承压,若行业内正常的营销行为动辄被认定为重罪,会引发行业“寒蝉效应”:企业不敢招聘应届生,求职者不敢涉足新媒体、知识付费领域,大量就业岗位被迫闲置。粗放式刑事打击,直接阻碍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与国家 “稳就业、促创业” 的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三)压制新业态活力,阻碍数字经济发展
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本身需要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知识付费、电商培训属于新兴行业,行业规则、服务标准仍在完善过程中,企业出现宣传不规范、服务有瑕疵是发展中的正常问题。治理此类问题,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整改、罚款、责令纠正等行政手段为主,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动辄动用重刑打击小微企业,会导致创业者畏手畏脚,不敢创新、不敢开展正常营销,最终压制整个行业的创新活力,损害数字经济发展根基。
(四)破坏司法公信力,引发同案不同判乱象
当前各地法院对“知识付费夸大宣传” 的裁判尺度极不统一:部分地区认定为行政违法、民事纠纷,作撤案、不起诉处理;部分地区直接以诈骗罪重判。同一行为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严重损害法律的统一性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普通民众会产生 “经营稍有不慎就会坐牢” 的恐慌,动摇法治根基。
(五)混淆治理逻辑,无法从根源整治行业乱象
将过度营销简单升格为刑事诈骗,属于“治标不治本”。行业内夸大宣传、服务缩水等乱象的根源,在于平台监管缺位、行业标准缺失、行政监管不到位。单纯依靠刑事打击关停企业、处罚人员,并未梳理行业规则、划定营销红线,新的企业仍会重复同类问题,陷入“打击 — 乱象 — 再打击” 的恶性循环。唯有理顺民事自治、行政监管、刑事追责的层级关系,才能实现长效治理。
四、溯源:裁判偏差产生的深层原因
结合司法实践与行业现状,本案及同类案件出现裁判偏差,主要源于认知、证据、政策、衔接四大层面的短板:
行业认知不足,混淆商业惯例与犯罪行为部分司法人员不了解短视频、知识付费行业的运营逻辑,简单套用传统诈骗案件的裁判思维,将“收益承诺无法兑现” 直接等同于 “虚构事实”,忽略服务类产品 “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的行业特点,无视企业存在基本履约行为这一核心前提,陷入 “只要有人报案 = 构成诈骗” 的片面认知。
重打击、轻甄别,对电诈案件从严尺度把握不当近年来全国持续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部分办案机关出现“打击扩大化” 倾向:将打击范围从纯诈骗团伙,延伸至存在经营瑕疵的正常企业;将首要分子、骨干的罪责,不当延伸到底层普通员工,未严格落实 “区分层级、宽严相济” 的司法政策。
证据审查片面,过度依赖被害人陈述此类案件中,学员因付费后未达到心理预期,报案意愿强烈。办案机关容易过度采信被害人陈述、碎片化聊天记录,忽视课程资料、服务记录、退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客观无罪证据,未做到全案证据综合审查,陷入有罪推定。
行刑民衔接不畅,法律边界模糊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缺乏常态化案件会商、移送机制。同一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行政虚假宣传,司法机关却直接定性为刑事诈骗,两者认定标准冲突。目前针对新业态的法律适用指引缺失,何为“夸大宣传”、何为 “刑事诈骗” 没有细化区分标准,导致执法、司法尺度混乱。
五、规范路径:厘清三重法律边界,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针对本案暴露的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司法政策与行业需求,从司法、执法、行业、立法四个维度提出解决方案,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激活市场、稳定就业的多重平衡。
(一)司法层面:统一裁判尺度,严守刑法谦抑底线
明确入罪标准,划清三大行为边界最高法、最高检可针对知识付费、电商培训类涉诈案件出台指导案例与裁判指引,重申诈骗罪两大核心要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实质履约行为。明确:企业提供真实课程、服务,仅宣传夸大、效果不达预期的,一律按民事违约、行政违法处理;只有完全虚构项目、收款后失联、恶意转移资金的,才认定为刑事诈骗。区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的适用场景,精准定性。
严格区分人员层级,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办理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案件时,坚持“抓首犯、惩骨干、慎罚底层”。对于应届毕业生、入职时间短、仅领取固定工资、从事辅助性工作、未参与决策与分赃的普通员工,综合考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作出不起诉、无罪判决,避免全员追责。
强化程序与证据审查,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重点审查案件管辖权、立案顺序、讯问程序、同步录音录像,对先取证后立案、单人讯问、录像缺失等违法取得的证据,坚决依法排除。全面审查有罪与无罪证据,不能单纯以被害人陈述、同案供述定案,注重核查履约凭证、资金流向、经营模式等客观证据,杜绝有罪推定。
禁止重复评价,衔接行政与刑事处理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同一行为,刑事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的,优先按照行政违法处置,坚守刑法最后手段原则。
(二)执法层面:强化前端监管,前移治理关口
细化行业监管规则,划定营销红线市场监管、网信、文旅等部门联合出台知识付费、短视频培训行业规范,明确禁止“保证收益、短期回本、绝对化宣传” 等话术,划定合法营销与虚假宣传的界限,让企业有规可依。
推行柔性监管,以整改处罚为主对中小微新业态企业,采取“巡查 + 提醒 + 约谈 + 整改” 的柔性监管模式,首次出现夸大宣传的,责令整改、警示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再依法罚款、停业,将矛盾化解在行政阶段,减少案件流入司法程序。
建立行刑衔接会商机制搭建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法院常态化沟通平台,对疑难、定性争议案件联合研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同一行为出现不同定性。
(三)行业与社会层面:引导合规,理性维权
推动行业自律引导知识付费、电商直播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规范收费模式、宣传话术、服务标准,推动企业从“流量营销” 转向 “服务提质”,从根源减少夸大宣传问题。
加强就业法治引导高校、人社部门针对电商、新媒体专业学生开展法治宣讲,讲解行业法律风险,引导应届生甄别从业企业,误入违规企业及时离职、维权。
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通过普法宣传,提醒消费者认清“短视频暴富” 属于营销噱头,理性选择付费服务;区分民事违约、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通过协商、投诉、民事诉讼主张权利,避免盲目报案。
六、希望郑州中院慎重处理,徐明轩不该成为刑罚权扩张时代的牺牲品
徐明轩一案,是数字经济时代刑、民、行法律边界冲突的典型缩影。一名怀揣创业理想的应届毕业生,因入职一家存在营销瑕疵的小微企业,被判处十一年重刑,不仅是个人与家庭的悲剧,也折射出部分司法机关对新业态的认知偏差、执法尺度失衡。
市场经济中,适度的宣传包装是正常商业行为,“理想与现实存在差距”是服务类行业的常态。法律的使命,是分层治理、各归其位:民事法律调整合同违约,行政法律规制虚假宣传,刑法仅打击纯粹的侵财犯罪。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绝不能随意扩张适用,更不能成为打压小微企业、束缚青年就业创业的工具。
坚守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刑法谦抑性三大基本原则,厘清营销越界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统一裁判尺度,完善行刑民衔接机制,既是纠正徐明轩类错案的关键,也是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障青年就业、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司法的锋芒应直指真正的犯罪分子,而非市场发展中难免出现的轻微瑕疵,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成为新业态的“护航者”,而非发展的 “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