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至3月,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依托“人防+技防”手段,连续查获两起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一起为企业通过暗管向河道直排HW34废酸,另一起为无名电镀厂利用渗坑排放含重金属废水。两案均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充分表明生态环境部门对恶意排污行为的“零容忍”,也彰显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机制的执法合力。现将其作为2026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具体情况如下:
新密市XX纸业有限公司、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倾倒、处置HW34废酸污染环境涉嫌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2月中下旬,双洎河新密流域水质出现异常。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迅速响应,在双洎河新密段设置10个监控断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并启动联合侦办机制。3月8日凌晨,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新密市XX纸业有限公司南侧河道闸门处有软管向河道排放酸性废液。现场查实该企业南车间私设2座地埋塑料储罐,配套水泵、暗管三通阀门直通双洎河,罐内液体pH值约为1,呈强酸性。执法人员当场查封储罐、泵体及排污管线,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取样鉴定。
经鉴定,罐内废液属于HW34废酸(900-000-34),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刑法规定有毒物质。经查,企业南车间租赁给江西籍人员许某某,承租方私自建设储罐暗管偷排废酸,企业方未履行法定管理责任,放任违法排污。

溯源发现废酸来源于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2026年1月投产,生产密封胶产生强酸性清洗废水,累计产生约104吨,仅暂存约10吨,超90吨去向不明。司法鉴定显示其废酸与偷排废液成分同源,企业通过货车跨区域转运HW34废酸至XX纸业厂区非法贮存并直排河道,形成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链条。
二、查处情况
新密市XX纸业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向河道排放有毒危险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司法解释规定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河南XX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产生、跨区域转运、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符合司法解释“非法处置危废三吨以上”入罪标准,涉嫌污染环境罪。新密分局于2026年4月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4月10日,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新密市来集镇XX沟无名电镀厂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涉嫌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新密市来集镇XX沟区域巡飞检查时,发现一厂房院内的坑内水质呈黑褐色,疑似存在非法排污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发现该电镀厂无任何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液等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内一条小水槽排至坑内。经现场测量,该渗坑长5.7米、宽5.7米、深约5米,坑内废水深度约0.7米,估算废水量约22.7吨,渗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
经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渗坑内废水取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厂排放的废水中,锌浓度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限值23.6倍,铬超标6.7倍。
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厂房房东进行调查询问,并对生产车间内生产设备、设施和原材料依法予以查封。4月2日,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正式移送公安机关。

二、查处情况
该无名电镀厂在无任何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含重金属生产废水通过渗坑直接排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该厂通过渗坑排放含铬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含锌污染物超标十倍以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4月30日,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上述两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恶意逃避监管等问题。结合案件查处情况,给我们以下三点启示:
(一)执法手段升级:技防与人防深度融合,实施全链条打击。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已打破传统巡查局限,全面向“非现场监管”与“科技赋能”转型。一方面,广泛应用无人机巡飞、水质断面监控等科技手段,大幅提升执法效能与精准度;另一方面,执法重心由单一的“末端查处”向“溯源追踪”和“证据固定”延伸,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了对危险废物从产生、运输到倾倒的全链条、闭环式打击。
(二)法律红线明确:严打恶意排污,重拳整治“散乱污”。生态环境法律红线不容触碰。针对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秉持“零容忍”态度,坚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移送公安机关。对无环保手续、无治污设施直接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刑事打击。同时,严格对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违法跨区域转运、处置危险废物超3吨,或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标达到特定倍数(如锌超10倍、铬超3倍)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法律震慑。
(三)责任主体扩大:压实连带责任,严惩出租方失职。环境违法追责范围持续扩大,出租方与承租方“同责同罚”成为常态。在相关案件中,厂房出租方因未履行环保管理责任、放任承租方违法排污,被依法认定涉嫌共同犯罪。这深刻警示各类工业园区、厂房出租方及物业管理方,必须切实履行对入驻企业的环保监管义务,坚决杜绝“一租了之”“以租代管”现象,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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