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杜俊涛,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因2017年前曾为两家公司担任一年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2021 年被林州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提起指控;2023 年,林州法院、安阳中院审理后,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五年,诈骗罪指控林州法院未支持,林州检察院未抗诉,安阳中院维持原判。
2024 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安阳中院随后发回林州法院重审。然而在重审过程中,林州检察院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以变更起诉为由补充虚假诉讼罪指控,同时执意追诉已被安阳中院生效裁判确认不构成犯罪的所谓 “诈骗事实”。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林州法院对林州检察院此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追诉,非但未依法驳回,反而予以受理并审理,全然无视法律底线与程序正义。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信奉法治、坚守正义,始终笃信习近平总书记 “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的坚定立场 —— 腐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渎职行径,贪是损公肥私、权钱交易的贪污受贿恶行,二者皆是权力脱缰的腐败乱象,皆是法治公敌,必被反腐利剑精准打击、绝不姑息。可自身所涉(2024)豫 0581 刑初 626 号案件的再审重审经历,却让我痛心疾首:原审判决的错误尚未得到审查纠正,林州检察院在无新事实、新证据情况下追加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申诉维权反遭打压报复;林州法院本应坚守司法防线,却对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追诉予以受理审理。这让我深刻意识到,唯有真正把河南安阳林州检察院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同时让林州法院严守审理边界、依法驳回违法追诉,才能遏制渎职滥权,守护当事人合法申诉权,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我因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提起申诉,初衷是依托再审纠错机制厘清案件真相、纠正原审谬误,还自身清白,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更是司法纠错制度查漏补缺、维护公正的应有之义。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再审不加刑” 的刚性原则,二审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只有存在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法院才可以加重刑罚,除此之外绝无例外。这项规定的立法初衷十分清晰,就是为了打消当事人申诉、上诉的顾虑,畅通司法纠错渠道。试想,若申诉非但不能纠正原审可能存在的错误,反倒引来新罪加身,且法院对该违法追诉照单全收,今后谁还敢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司法纠错机制终将形同虚设,这是公认的法理共识,更是司法程序不可逾越的底线。
本案除了原审判决错误亟待纠正外,核心争议在于林州检察院追加两罪所依据的 “新的犯罪事实” 如何界定,以及林州法院是否应受理该违法追诉,这更是检验检法机关权力是否依规行使的关键标尺。依据法律规定与司法常识,“新的犯罪事实” 必然是再审重审阶段才新发现、且原审从未审理、从未评价过的全新事实,绝非对原审已查证、已审理事实的重新定性、重复追责;而法院对于无新事实新证据、违背 “再审不加刑” 原则的追加追诉,理应依法驳回,而非违规受理审理。这既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利益,让 “再审不加刑” 原则真正落地生根,更是为了刚性约束检察追诉权、规范法院审理权,杜绝报复性追责,督促公权力信守诉讼立场,这是基本法理,更是林州检察院、林州法院行使权力不可突破的红线。
可现实却令人心寒至极:原审判决的错误尚未得到任何审查与纠正,林州检察院的新追诉就已接踵而至,且林州法院对该违法追诉予以受理审理。此次林州检察院追加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所依据的全部事实,均是原审已全面审理、充分评价过的内容,绝非再审重审阶段新发现的犯罪事实;且所谓 “诈骗事实”,其核心主体已由上级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不构成犯罪,林州检察院却继追诉我从犯,于法无据、于理不通。这般补充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与法理依据,公然违背《刑事诉讼法》“再审不加刑” 原则,突破程序底线,本质是检察权力的任性滥用,是对当事人申诉权的恶意打压,是司法履职中典型的渎职行为 —— 妄图以新罪追诉压制当事人申诉,掩盖原审可能存在的问题,将我推入 “越申诉、越被动、越被追责” 的绝境。而林州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应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林州检察院该无新事实新证据、滥用职权的徇私枉法追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却选择纵容推进,无疑是对违法追诉的默许,更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让司法纠错的防线彻底失守。
习近平总书记 “有腐必反、有贪必肃” 的要求,既指向损公肥私的贪污受贿行为,更剑指司法领域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渎职乱象。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法定职责,手握刑事追诉权,本应是法治的守护者、正义的践行者;人民法院肩负审判重任,手握司法裁判权,本应是程序正义的守门人、公平正义的最终防线。可林州检察院部分办案人员却无视法律常识与程序底线,背离常情常理常法,在原审错误未纠的情况下,滥用追诉权追加罪名,变相恫吓申诉当事人;林州法院则失守审判职责,对该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追诉予以受理审理,未履行法定监督制约义务。这般行为,不是维护法律尊严,而是亵渎法律权威;不是践行司法公正,而是破坏法治根基;不是履职尽责,而是典型的权力脱缰、履职渎职,必须被严肃纠治、绝不姑息。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从来都不是一句空话,对手握追诉权的林州检察院、手握审判权的林州法院而言,更要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对林州检察院,要厘清追诉权力边界,严守 “再审不加刑” 原则,杜绝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报复性追诉,对生效裁判已确认的事实不得重复追责;要规范再审追诉程序,变更起诉、补充起诉必须于法有据,杜绝程序违法。对林州法院,要严守审理边界,对检察院无新事实新证据、违背法律原则的违法追诉,坚决依法驳回,不纵容、不默许;要恪守审判职责,践行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而非放任检察权力滥用,守住司法最后一道防线;要强化审判监督,杜绝为配合违法追诉而突破程序底线,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唯有如此,才能遏制司法渎职乱象,堵住权力任性漏洞。
作为本案当事人,即便身陷原审错误未纠、新罪追诉降临,且法院违法受理审理的三重绝境,我也从未放弃对法治的信仰与坚守。我期盼林州检察院能回归法治正轨,依法撤销无事实、无法律依据的补充起诉;期盼林州法院能纠正违法受理审理的错误,依法驳回林州检察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追诉;期盼司法机关能全面审查、依法纠正原审判决错误,守住程序正义底线;期盼林州检察院的权力能真正被制度笼子牢牢约束,林州法院能坚守审判职责,不再纵容权力任性妄为、滥用职权。唯有把河南安阳林州检察院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同时让林州法院严守审判底线、拒绝纵容违法追诉,才能让申诉权成为当事人的维权通道而非追责枷锁,才能让司法公信力重拾人心,才能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