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郑州中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之九
家庭居室装修是否是需要施工资质?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2日,曾某、宋某经协商同意,由宋某为曾某购买的房屋以大包干的方式整体装修。双方制定一份《装修工程项目预算表》,约定工期为两个月。双方还对工程质量和违约责任作了约定。施工中,曾某按施工进度支付宋某装修款19750元。但宋某施工不足一个月,曾某即让宋某停工。装修工程至今尚未完工。现曾某以宋某对房屋所做的装修都不合格为由,要求宋某返还装修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宋某在没有成立专业的装修公司,不具备装修房屋资质的情况下,承揽房屋装修业务,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曾某、宋某之间的房屋装修行为无效,故判令宋某退还曾某已支付装修款19750元,对曾某关于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两项请求不予支持。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宋某与曾某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效,宋某对案涉房屋进行了部分施工,曾某亦支付了部分装修价款。曾某虽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宋某亦认可存在部分瑕疵,但称事前与曾某有沟通。鉴于本案标的较小,如对工程质量以及已完成工程量进行鉴定,将会增加双方当事人的额外负担。结合已完成工程量、案涉工程的部分瑕疵,秉持公平原则,酌定宋某返还曾某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然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城乡居民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相比较于工业装饰装修而言,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规模小,偏向于个性化,灵活性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施工人并无强制性资质要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虽对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有相应规定,但该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即使宋某不具有办法中规定的条件,案涉合同也不应因此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