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评选结果,洛阳中院1案例入选!
刑事审判案件
毛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利用游戏平台组织赌博
并突破游戏币变现限制行为的认定
(洛阳中院王俊霞 洛龙区法院蒋潇)

2025年,洛阳法院共获47个省级以上案例成果,其中2篇案例在全国法院系统2024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分别获一等奖和优秀奖,7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实现该两项荣誉在层次上和数量上的新突破。
洛阳法院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立足审判实践,深挖案例价值,通过“三个强化”推动案例工作提质增效:一是强化源头甄别,由承办人对新类型、热点、有规则价值的案件进行初筛,研究室二次筛选,及时挖掘跟踪编报。二是强化文本打磨,建立“编写人撰写-部门初审-研究室复核”三级审核机制,反复修改打磨,提升案例“含金量”。三是强化规则提炼,对有价值案例深度加工,围绕审判执行重点领域总结裁判规则,推动“个案智慧”升华为“类案经验”。
下一步,洛阳法院将持续贯彻落实11236五年发展规划,聚焦“服务审判、赋能治理、引领价值”三方面,深入推进案例工作,提升全市法院干警案例编写能力,培育一批懂审判、善总结的复合型人才,为新时代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案例支撑。
获奖案例(滑动查看):
毛某甲等开设赌场案
——利用游戏平台组织赌博
并突破游戏币变现限制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开设赌场罪 网络游戏平台 积分兑换 变现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在洛阳市某小区成立工作室,利用模拟器和控制器等设备,突破游戏平台不能变现的限制,以比某斗地主游戏平台优惠的价格,或帮助游戏玩家充值,或通过回收游戏币向游戏玩家兑换人民币,或出租级别高、装备好的游戏账号,为游戏玩家提供“上分(充值)”“下分(兑换人民币)”服务,帮助游戏玩家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利用正规游戏平台获取非法利益。
该工作室由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负责出资购置手机、电脑、电话卡、某斗地主游戏平台游戏玩家信息资料等,陆续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聘用他人为工作人员,并将工作人员分为客服组和技术组,共同实施犯罪。其中,客服组人员负责冒平台官方客服向游戏玩家打电话或发微信,推荐游戏玩家通过工作室买卖游戏平台金币,或者租用工作室的游戏账号,先行支付账户上的金币价值,使用后再通过客服人员进行资金结算;技术组人员负责使用模拟器和控制器等设备登录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和工作室控制的游戏账号,匹配进入同一个二人斗地主房间,设置输赢数量,实现“上分”或者“下分”的目的。
经审计,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该工作室通过毛某甲等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共计收取资金2903万余元,用于购买账号、收回金币等支出共计2216万余元,毛某甲、毛某乙用于取现、买车、购房、还车贷等支出共计143万余元,工资支出共计23万余元。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作为犯罪工具,雇佣他人从事客服、技术等工作,通过购买游戏平台玩家信息,自行设定规则,以比网络游戏平台优惠并突破网络游戏平台不能变现的限制,为游戏玩家进行充值、变现,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情形构成开设赌场罪,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中,毛某甲、毛某乙利用正规游戏平台自行设定规则,实行人民币与游戏币双向兑换,其本质与兑换“筹码”无疑,使得游戏玩家的游戏行为具有“赌输赢”的赌博性质,是我国刑法一直明令禁止的行为。被告人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双向兑换的行为属于交易行为,而非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该行为也并不会导致虚拟货币的增加,因此其侵犯客体也并非市场经济秩序,而是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次,从犯罪主体看,毛某甲、毛某乙成立工作室,雇佣他人从事客服、技术等工作,24小时轮班工作,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组织体系和明确的任务分工;从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对网络游戏平台的经营和运作有规划,并不符合赌博罪的认定要件。从客观方面看,该犯罪组织内部业务分工明确,毛某甲、毛某乙通过设置输赢数量、游戏币与人民币兑换规则,以及为玩家充值、兑换,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双向兑换,实现对赌博行为的控制和支配,其行为持续时间长,且被告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自行设定游戏规则组织赌博,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波及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综上,毛某甲、毛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雇佣他人从事客服、技术等工作,自行设定规则,以比网络游戏平台优惠并突破网络游戏平台不能变现的限制,为游戏玩家进行充值、变现,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作为犯罪工具,雇佣他人从事客服、技术等工作,设定积分兑换的方式及比例,以比网络游戏平台优惠并突破游戏币不能变现的限制,为玩家充值、变现,在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双向兑换,该行为本质系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经营性和组织性,构成开设赌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