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志愿投身消防救援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无纹身,无吸毒史。无精神疾病史,无遗传、慢性或传染性等疾病,无不适宜高强度体能训练的基础病或陈旧伤。
(二)视力要求:
1、裸眼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2、矫正视力: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
(三)战斗员:男性,年龄18至-25岁,身高165cm以上,体重不高于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具备高中同等以上文化程度。有入伍经历和从事过消防救援工作满2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2岁。具有体育、表演、演讲、厨师等专业特长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四)驾驶员:男性,年龄32岁以下,身高165cm以上,体重不高于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具备高中同等以上文化程度。有B或A类驾驶证两年以上驾龄,有车辆维修经验的优先考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被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因散布有政治性问题的言论,撰写、编著、制作、发表、出版、传播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编造或者传播有政治性问题的手机、互联网信息,参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受过处罚的;
5、因违反消防救援机构管理规定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年内曾在本支队从事过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6、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其他情形,或者其他不宜招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情形的;
7、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注:因消防救援工作特殊性,从事战斗员、驾驶员等一线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员,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对于曾经或正在患有不易发现的疾病,如间歇性精神病、癫痫,或腰椎间盘突出、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强直性脊柱炎、周围神经损伤等因训练量增加由隐性转为显性,且体检时不易及时发现的,在招聘阶段未如实报告的,在培训或试用期、工作期间再发病的,按照劳动合同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