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2023.1-2025.12
为全面梳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态势,总结案件审理规律,剖析争议焦点问题,明晰裁判导向,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编制本白皮书。本白皮书基于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据,从案件审理基本情况、争议特点与成因、做法和成效、风险防范建议、典型案例评析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力求为劳动关系主体提供行为指引,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一)
收 收结案数量变化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水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民事案件9186件(不含诉前调解案件),其中2023年度受理3007件,同比增长11.25%;2024年度受理2615件,同比减少13.04%;2025年度受理3564件,同比增长36.29%,增幅较大,反映出区域内劳资关系矛盾的集中凸显。
(二)
收 结案方式分布
近三年调解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且保持在较高水平,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性稳步提升,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三)
收 审理程序适用
2024年度、2025年度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较2023年度有大幅下降,这一变化侧面反映出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程度有所增加,案件所涉标的额、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方面的复杂性提升。
(四)
收 诉讼主体特征
劳动者一方
金水法院近三年受理的9186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作为原告的一审案件有8017件,占比87.3%,且集中于中青年群体。从行业分布来看,劳动者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互联网企业,且多涉及群体性欠薪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用人单位一方
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的案件虽时有发生,但总体占比较低。用人单位从传统企业扩展至平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新型主体,总体以民营企业为主,其中中小微企业居多。
二、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特点与成因分析
收 案件主要特点
1
争议类型相对集中,群体性纠纷突出
2
案件呈现由“简单、小额”的单一纠纷,加速演变为“复合、多元”的复杂权益争议,劳动者维权从“保底”转向“全面主张”
3
调解成效显著,柔性解纷成为主流
4
证据收集困难,举证能力失衡
5
新型争议涌现,审理难度加大
6
部分案件,劳资矛盾尖锐,难以调和,当事人亦难以服判息诉
收 案件成因分析
用人单位层面
(1)部分行业治理模式粗放。
(2)企业用工策略的“合规规避”倾向。
劳动者层面
新生代劳动者对公平、尊严和个人发展的诉求更强,对法律知识的获取能力也更高。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片面性。
其他层面
(1)产业结构调整,催生大量非典型劳动关系,比如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
(2)劳动争议前置程序未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劳动争议“过滤器”的功能,导致大量纠纷未能实质化解而涌入诉讼程序。
(3)法律服务可及性的提升,使劳动者更倾向于通过集体行动维权,数名劳动者共同委托某一位代理律师全程参与诉讼较为常见。
三、金水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做法与成效
(一)精研专业审判,锚定裁判标尺
(二)联动多方力量,共解劳资纷扰
(三)深耕实质解纷,护航营商环境
四、妥善化解劳动争议的措施和建议
(一)用人单位层面:规范管理,源头预防
(二)劳动者层面:依法维权,理性协商
(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层面:联动服务,系统赋能
(四)法院层面:裁审衔接,实质化解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一
劳动者单独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受一年期限的申请时效约束
--赵某诉某食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赵某于1998年入职某食品公司,2016年10月离职。2024年12月26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1998年4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后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赵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确认劳动关系不能脱离劳动争议,既然劳动争议有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也应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提醒劳动者重视维权时效性。
二
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合作协议或劳务合同,但工作内容是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单位也发给固定工资,仍形成劳动关系
--于某诉河南某文化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2023年10月1日,于某与河南某文化公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独家享有于某全部演艺事业经济权益,每月为其发放工资。因于某未达到约定直播时长,公司对其罚款,且未结算直播打赏收益,于某2024年5月16日离职。于某诉请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均为适格劳动关系主体,于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受公司管理,公司存在罚款等管理行为且定期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支持于某诉请。
判断劳动关系不应仅看合同名称,而应实质审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便签订的是经纪合同、劳务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等非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以合同名称规避用工责任。
三
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吴某诉北京某公司、郑州某公司混同用工案
吴某1999年6月入职郑州某公司,2024年9月离职。在职期间,北京某公司与郑州某公司共同为其颁发《荣誉证书》,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吴某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工作,吴某受北京某公司工作安排常驻北京,工作内容始终未变,工资由郑州某公司发放,社保由该公司缴纳。吴某主张两公司混同用工,要求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
法院经审查认为两公司存在高度混同用工情形,支持吴某诉请,判决北京某公司连带支付相关费用。
关联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相同、人员调度统一、工作安排交叉等情形时,可能构成混同用工,关联公司需承担连带用工责任,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避免混同用工风险提供了指引。
四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第二年单位未安排休假后的第三年起算,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
--赵某诉北京某营销公司、某电子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案
2005年10月,赵某入职某电子公司。2010年7月,赵某与北京某营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派遣至某电子公司工作,但由北京某营销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赵某在2023年已休年休假5天,2024年已休10天,2024年12月31日赵某被解除劳动合同。2025年4月1日赵某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赵某诉请两公司支付2022年至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从第二年单位未安排休假后的第三年起算。赵某2023年、2024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在仲裁时效期间内,结合其已休假天数,支持2023年未休的5天年休假工资。
本案明确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计算规则,兼顾了年休假可跨年安排的特点与劳动者维权时效要求,既保障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也为用人单位规范年休假安排、明确时效边界提供了法律指引,促进双方合理主张权利。
五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应当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常某某诉郑州某人力公司、河南某营销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案
常某某自2017年5月份入职河南某营销公司处,岗位为业务员。期间河南某营销公司先后用郑州某人力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的对公账户向常某某支付过工资,个人所得税APP中也显示申报单位有郑州某人力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其中常某某自2017年5月2日至2019年2月28日与河南某营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与郑州某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20日与郑州某人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郑州某人力公司、郑州某商贸公司、河南某营销公司均未依法为常某某缴纳社保、未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常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等。
关于本案经济补偿金涉及的工作年限计算的问题,常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入职,至2024年4月20日被迫离职,期间其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应认定常某某系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的单位工作,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将常某某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工作岗位未变化,且非其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的变化时,在计算其经济补偿金中涉及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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