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过渡政策
1.保障期已满8年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在保对象,过渡期满后,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继续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2.收入超过标准且过渡期满的在保对象,经审核除收入超过标准外其他方面均符合保障条件且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对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继续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3.购买期房未按期交房的在保对象,过渡期满后,提交售房单位出具延期交房证明的可继续过渡,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上浮40%执行。
4.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仍愿意通过提高租金租住的在保对象,根据房源供需情况实施过渡,每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租金按照规定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