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能力、个人征信、家庭住房套数及贷款担保方式等事项的审核,分别根据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性质(新建房或存量房),对照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商转公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余额,使用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公积金贷款金额至少应低于商业贷款余额1万元。
(二)使用先还再贷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于商转公贷款通过审批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逾期不提供的,终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删除业务系统中的商转公贷款信息。
(三)选择公积金直还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当于公积金贷款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配合银行结清原商业贷款,未按时结清时,商业贷款银行应当于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资金,因此产生的利息由借款申请人承担。公积金中心收到退款后,配合借款申请人结清公积金贷款,出具解除顺位抵押申请材料。
(四)借款申请人未按时结清原商业贷款,导致商转公贷款终止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办理商转公贷款,借款使用期限小于三个月(含)的贷款记录不记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
(五)为方便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借款申请人在选择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时,应当优先选择商业贷款银行同系统的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还款银行确定后,提供该银行系统发放的本人一类银行卡,作为还款账户或收款账户。
(六)根据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及抵押登记等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暂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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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郑州住房公积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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