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26年3月14日,收到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答复意见书,
信访编号:412026010549510
签发人:张培化
系答复赵齐宁2026年1月4日给国家信访局智慧信访平台投诉。
答复书答复赵齐宁如下:
您于2026年1月4日反映重新确认您2023年8月退休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是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上街区人社局负责集中管理全区科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档案,但干部人事档案中的材料是由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如实、规范填写并移交的。按照规定,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必须如实填报,严禁篡改、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同时,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经查,您的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68年8月,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65年8月。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确认您的出生日期为1965年8月,法定退休时间为2020年8月。
您不认可法定退休时间为2020年8月,已于2025年4月10日向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区人社局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发现赵齐宁的干部人事档案里最早(1983年6月10日)且有效记载的出生日期(1965年8月)为依据,而作出赵齐宁的法定退休时间为2020年8月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组通字〔2006〕41号及组工通讯(第10期总第2764期中共中央组织部2015年2月4日)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另,原告在诉状中认可其实际出生年龄及人事档案记载第一年龄,均系1965年8月。基于此,原告诉请撤销区人社局做出的确认原告2020年8月退休的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确认原告2023年8月退休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您的诉讼请求。
您不服一审判决,于2025年11月10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已经查明且赵齐宁上诉时亦自认其出生时间为1965年8月,根据上述规定,赵齐宁的法定退休时间为2020年8月,故上街区人社局确认赵齐宁于2020年8月退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行政确认行为合法有效。”“关于赵齐宁被确认于2020年8月退休后,继续在郑州二外中学工作至2023年8月问题。郑州二外中学对赵齐宁在其单位工作至2023年8月的事实不持异议,因赵齐宁已经于2020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畴,本案不予处理,赵齐宁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我局确认您2020年8月退休的行政行为依法依规,无法重新确认您2023年8月退休。
原件拍照如下:


【赵齐宁对以上答复的回应意见如下】
人社局以上答复,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赵齐宁出生于1965年8月,有档案最早记载为证据,有组通字〔2006〕41号文件为依据,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2020年8月就到龄了,确认赵齐宁2020年8月退休正确,至于赵齐宁以工作到2023年8月为由,要求确认2023年8月退休,没有依据。
不懂的,还以为上街区人社局答复有理,是赵齐宁无理取闹。一直给人社局客气着,留着脸面,不揭露太过。
有人,有机关,“宁绕千句言,不舍一文钱”,目的就是要扣我钱,想方设法扣我钱,《狼和小羊的故事》,再形象、清楚不过了。
上街区人社局答复意见书里写“您不认可法定退休时间为2020年8月”,赵齐宁多次澄清,在此再次澄清:赵齐宁认可自己的法定退休时间为2020年8月,不认可的是,2020年没让退、2021年不让退、工作到2023年8月再给追溯回去、认定2020年8月退休。也就是实际退休时间是2023年8月,应该据实认定,而上街区人社局有关人员一直在忽悠,搅浑水,浑水摸鱼,故意把退休时间混淆为法定退休时间,以法定退休时间来认定实际退休时间,到现在,这个答复意见书,还是如此,坚持不认错。以纠错为名,行坚持错误之实。
纠纷发生至今,一定有人有单位说了假话,撒了谎,做了假证。
今天,现在,赵齐宁忍无可忍,对上街区人社局发出三个灵魂拷问,具体如下。
首先,从1993年9月到2023年8月,上街区人社局在赵齐宁档案管理上都做了什么?整理过没有?审核过没有?如果没有,上街区人社局是否有过错?人社局的过错,让谁承担?
从本诉讼查明的情况看,赵齐宁人事档案里三个不同的出生日期记载,到1993年9月就已经完全形成。
而从1993年9月,赵齐宁的人事档案,就由上街区人社局的前身上街区劳动人事局保管,到2023年8月,这期间,三十年,作为档案管理单位,上街区人社局,你做了什么??
1991年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就印发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就规定了对干部档案的整理、审核,组通字〔1991〕13号文件,你们视若无物吗?什么整理、审核都没有做吗?只要档案没有被水淹、没有被火烧,你们就算尽职尽责了吗?你们对得起上级组织部门和人民的重托吗?
其次,上街区人社局的尚方宝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 ,该41号文件2006年就下发了,请问上街区人社局,你们没有收到吗?你们照做了没有?对赵齐宁人事档案里三个不同的出生日期记载,你们核对、认定了没有?向赵齐宁函询或者面询了没有?
从2006年该41号文件下发,到2023年8月,赵齐宁工作截止,你们到底是怎么执行该文件的?
你们是上街区政府的人事部门啊,是赵齐宁人事档案管理单位,你们果真能把一切责任推卸给赵齐宁个人吗?
最后,上街区人社局2021年11月15日在赵齐宁《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盖章确认赵齐宁出生时间1968年8月,这个认定,是胡乱认定的吗?是胡乱盖章的吗?其法律政策效力,真的可以无视吗?
上街区组织这次干部档案档案专项审核,说到底,就是执行上级文件,执行组通字〔2014〕32号文件和组通字〔2016〕39号文件,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的。
组通字〔2016〕39号文件明文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相关工作程序,按照《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组通字〔2014〕32号)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组工通讯》2015年第10期)要求,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干部出生日期进行准确认定,并填写在全国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出生年月”栏内。
组通字〔2016〕39号文件最后还明文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干部退休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
对照组通字〔2016〕39号文件,2021年上街区人社局在干部专审表上盖章认定赵齐宁1968年8月的出生时间,到2023年8月赵齐宁退休时,难道不是应当以此为准吗?
2021年11月,上街区人社局你审核了档案,在专审表上盖了章,赵齐宁按此认定,工作到2023年8月,结果,此时,你上街区人社局不认了,那么,人社局你有错没有?我按你的认定,只能工作到2023年8月,你认定错了,你的错误让谁承担后果?
上街区人社局你无视组通字〔2016〕39号文件关于各级人社部门“在干部退休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之规定,你真的在认真执行上级文件吗?
选择性执行上级文件,张冠李戴执行上级文件,真的是在维护上级权威吗?
总之,拷问上街区人社局,造成赵齐宁工作到2023年8月,你错了没有,你的错,让谁承担。
上街区人社局主要领导和经办人员,你们真的心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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