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定刑期“基础数”
根据罪名、犯罪基本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定起点,这是刑期的“打底分”。
·比如受贿115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15年有期徒刑,就以10年为量刑起点;
第二步:计算基准刑,加算“情节刑期”
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加算增加的刑期,得出基准刑,这是综合所有犯罪事实后的刑期基数。
·案例:受贿1150万元,起点10年,按实务标准每多100万元加1年,多出的850万元就加8年6个月,基准刑就是18年6个月;
第三步:调节量刑情节,算“加减刑比例”
这是刑期浮动的核心!分修正量刑情节和一般量刑情节,各有调节规则,简单说就是“有从轻情节减比例,有从重情节加比例”。
1. 修正情节(连乘计算):未成年人、从犯、犯罪未遂等,用「基准刑×(1±调节比例)」连乘,减刑力度更大;
例:基准刑10年,未成年人减30%+从犯减30%,调节后=10×(1-30%)×(1-30%)=4.9年。
2. 一般情节(加减计算):自首、退赃、累犯、认罪认罚等,用「基准刑×(1-从轻比例+从重比例)」,这是最常见的调节方式;
例:受贿案基准刑18年6个月,自首减30%+退赃减15%+认罪认罚减10%+多次受贿加10%,调节后=18年6个月×(1-30%-15%-10%+10%)=10年3个月。
第四步:确定宣告刑,定最终“判决刑期”
调节后的刑期就是初步量刑建议,实务中法官还有20%的自由裁量权,可在幅度内微调,若案情复杂,就提交审委会讨论,最终确定宣告刑。
从轻/减轻情节(减刑期,重点把握)
·法定:自首(减20%-40%)、坦白(减20%以下)、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未遂;
·酌定:全额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减10%-30%)、初犯偶犯。
从重情节(加刑期,需避免)
·法定:累犯、主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酌定:多次犯罪、拒不退赃、造成严重后果(如受害人自杀、财产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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